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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0 15:04: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宁芳芳(化名)2012年2月入职北京某时装公司,一直在商场专柜担任销售。2025年9月13日,她收到了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她在2025年6月至8月期间,存在累计14次以上的“早退”行为,公司认定其“严重违纪”,故将其辞退。

工作多年的岗位一夜之间没了,宁芳芳感到不解与委屈。她认为,自己在商场工作,上下班时间严格遵循商场规定,从未无故提前离岗,所谓的“早退”记录,是由于商场网络信号等原因,导致打卡系统有时在临近下班时出现异常,她提前几分钟打卡以防忘记,但打卡后仍在岗位工作直至商场关门。公司据此直接解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在与公司沟通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芳芳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律师岳霖轩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代理宁芳芳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上,冠领律师围绕案件核心——解雇是否合法,向法庭指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系其单方制作,且宁芳芳对所谓的“早退”有合理解释(防止漏打卡而提前操作,但实际在岗)。更重要的是,在所谓“违纪行为”发生的数月内,公司从未就此对宁芳芳进行过任何提醒、警告或绩效处罚,这与处理严重违纪的常规管理逻辑相悖。同时,律师强调了宁芳芳长达十余年的工龄,以及公司解除程序可能存在的瑕疵。
顺义区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裁决:支持宁芳芳的请求,裁定时装公司向宁芳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万余元。
然而,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试图推翻仲裁裁决。公司诉称,宁芳芳实际入职时间应为2014年6月(依据社保记录),工龄计算有误;坚称其违纪事实清楚,解除行为合法,故无需支付赔偿金。诉讼阶段,宁芳芳继续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应诉。

庭审中,面对公司的强势诉请,律师的辩护策略清晰而有力。针对工龄争议,律师指出,公司在仲裁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存在矛盾,且在仲裁调查时,双方当庭均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2年2月至2025年9月13日”,这一陈述对公司具有约束力,直接夯实了工龄的基础。
针对解雇合法性这一核心,律师进一步强化了仲裁阶段的观点并予以深化。律师认为公司提交的考勤电子记录系单方导出,在宁芳芳已无法登录系统核验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完整性存疑。同时,律师向法庭强调公司在宁芳芳对其考勤记录做出合理解释后,未进一步核实(如调取商场监控),亦未给予改正期,且在长时间内未作处理,迳行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3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时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宁芳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至此,这场劳动争议以劳动者的全面胜利告终。冠领律师在本案中,从劳动仲裁到一审诉讼,全程代理,展现了在劳动争议领域专业的处理能力和连贯的诉讼策略。律师团队通过精准把握“严重违纪”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以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在两审程序中均成功驳斥了用人单位的主张,最终帮助劳动者宁芳芳赢得了近20万元的赔偿金,有力地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劳动关系中惩戒权行使的审慎态度。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