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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13:52:1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在广州一栋写字楼11楼里,有一个小小的厨房。年近六十的方丽霞,是食有道公司的一名厨房帮工。从2024年7月18日起,她每天的工作就是在这里为公司职工准备午饭和晚饭。饭菜做好后,她用一个大餐盘装好,送到一楼的老板办公室,等老板吃完,她再下楼收拾好餐具,端回11楼清洗。电梯,是她每天上下往返的通道。这份工作看似简单重复,却在2024年9月26日,因为一次意外发生了剧变。

那天,方丽霞和往常一样收好餐具,放在餐盘上,然后她手托餐盘走向电梯口,就在她准备搭乘电梯返回时,脚下不稳,整个人重重摔倒。随后,她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结果让人揪心: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还伴有椎管内骨性占位。这次摔倒,给她的身体留下了九级伤残的永久印记。
事故发生后,关于这次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方丽霞和食有道公司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公司方声称,曾多次口头要求员工(包括方丽霞)用“餐车”而不是手端来运送餐具;事发的电梯口地面干净,没有水渍,旁边还放了“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方丽霞摔倒是她自己端着重物又想按电梯,导致失去重心,属于“自身重大过失”,公司没有责任。面对公司“无责”的说法和自身的伤残困境,方丽霞感到无助又委屈。在家人的陪伴下,她决定联系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吴微微、陈柳君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性质进行了精准定位。本案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接受劳务的一方(食有道公司)是否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提供劳务的一方(方丽霞)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基于此,冠领律师代理方丽霞提起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
在法庭上,面对被告公司“无过错、不担责”的强硬抗辩,冠领律师首先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食有道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享受劳动成果的一方,对方丽霞从事劳务的全过程负有法定的、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仅是“不设陷阱”,更是要主动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必要的劳动工具,并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和培训。

关于“口头要求使用餐车”,律师指出,对方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培训签到或告知回执等证据来证明这一关键提示确实发生并有效传达给了方丽霞。律师认为,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该主张不应被采信。关于那块“警示牌”,律师认为,这只是一种被动的风险提示,达不到“充分的安全保障”标准。对于一个需要频繁手端重物行走的员工,公司更应主动提供便捷的运送工具(如带轮的餐车),或优化流程,从根本上降低风险。方丽霞手持重物摔倒,恰恰暴露了公司在工作流程设计和劳动工具配备上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足,这正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体现。
同时,律师也客观地承认,方丽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手持较重餐盘时未能格外注意脚下安全,对损害的发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由此,律师在诉讼中并未主张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是提出了一个合乎法律与情理的诉求框架。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5年11月24日,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判决:由食有道公司对方丽霞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由方丽霞自行承担。根据比例计算,食有道公司需赔偿21万余元,扣除其先前已支付的款项,尚需向方丽霞支付20.6万余元。
这场诉讼的胜利,不仅为因工受伤的方丽霞争取到了合理赔偿,以应对后续的治疗和生活,更是一次对雇主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底线的重申。冠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成功地为当事人厘清了责任,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有力地维护了作为劳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及涉案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