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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11:52:0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深秋,广州市某区看守所的会见室里,林某隔着铁窗反复念叨同一句话:“我真的没有诈骗,我只是帮忙介绍买卖U币。”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南某地法院判缓刑的林某,此刻正面临更严峻的指控——广州某区公诉机关认定其系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者,应当以诈骗罪(数额较大)追究刑责。这意味着一旦诈骗罪的“帽子”扣实,他不仅将被撤销缓刑,更将一辈子背上“诈骗犯”的标签,人生几乎再无翻身可能。

时间倒回2023年10月30日。这天,广州市某区三名老人先后接到冒充亲属的诈骗电话,共被骗走4.5万元。这些钱款被多层交接,最终通过兑换虚拟货币完成“洗白”。而在这条隐蔽的赃款流转链条中,一个关键线索锁定了林某:林某曾通知他人前往指定地点收取现金,并与其完成对应价值的U币交易。
案发后,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系该诈骗环节的关键人物,应以诈骗罪(数额较大)定罪处罚。但林某始终坚称自己只是“帮忙介绍U币买卖”,对资金系诈骗所得毫不知情。面对即将到来的庭审,林某家属辗转找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当即指派许俊律师、王燕律师共同出庭为林某辩护。
接案后,冠领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多次会见林某。通过核对、剖析证据,律师敏锐发现全案证据虽能证明林某参与了赃款转移(涉“掩隐罪”),却无法证明其实施了拨打诈骗电话、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等核心诈骗行为(涉诈骗罪)。而诈骗罪(数额较大)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量刑幅度相同(均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法律定性与社会危害性截然不同:前者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钱财,主观恶性强、社会危险性高;后者则表现为明知是赃款而予以转移、掩饰,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弱,社会容忍度相对大一些。显然,诈骗罪更严重。

庭审中,冠领律师围绕定性争议,提出清晰有力的辩护观点:主观层面,全案无任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明林某对诈骗事实知情,林某仅居中介绍U币交易,与上游诈骗人员素不相识、从未联络,更未参与任何诈骗策划。林某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罪的共同故意,更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层面,林某所实施的“通知他人取现、帮忙兑换U币”的行为均发生在被害人已经受骗、钱财已被取走之后。至于诈骗电话由谁拨打、被害人定位由谁提供,全案均无证据指向林某。林某行为本质是上游犯罪既遂后的“事后帮助”,而非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据此,指控林某系诈骗者的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口。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某与诈骗分子有诈骗共谋,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拨打诈骗电话、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具体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林某依法判处刑罚。
从“诈骗”到“掩隐”,改变的不仅是法律定性,更是一个人的命运走向。冠领律师团队深知,刑事辩护的核心战场在于精准锁定罪名边界——不拔高、不放过,让罪责与刑罚相匹配,让法律的天平不因模糊定性而倾斜。这是专业的力量,更是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