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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11:27: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2月初,家住重庆的张某在网络上浏览到一则“包装流水申领补贴款”的信息。因经济拮据,他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与信息发布人李某取得了联系。李某声称只需提供银行卡协助走账,便可申领一笔数额可观的补贴。张某信以为真,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李某使用。

当天,一笔5万元资金转入张某账户,但该笔交易随即被银行认定为“异常交易”,张某的账户也因此被采取风控冻结措施。同年12月底,张某前往银行柜台办理解冻手续。因身背多起民事执行案件,张某担心账户内的资金被法院划扣,加之生活窘迫,便将这5万元取出用于个人开支。
2025年2月,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在侦办一起网络诈骗案时,循涉案资金线索追查到张某,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后押解至广州。
忧心于案件的后续发展,张某家属经多方了解,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在律师的帮助下,尽可能为张某争取宽大处理。吴微微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会见时,律师细致询问了张某与李某接触的全过程、提供银行卡的动机、账户被冻结后的处理经过以及取款时的主观认知状态。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律师深入剖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罪逻辑——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若行为人系因被欺骗、误导而提供银行卡账户,且事后未按照上游人员的指示处置账户内资金,则其主观恶性与“职业跑分”“洗钱”行为存在本质差异。

经进一步梳理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规则,律师认为张某出借银行卡的初衷是申领“补贴款”,其与诈骗团伙并无共谋,也未从中获取分成,其后续取款行为更多源于对民事执行风险的担忧及改善经济窘迫困境的迫切,而非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围绕上述核心辩点与承办检察官展开沟通,同时强调张某系初犯、偶犯,涉案金额较小,且张某家属在案发后已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有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经过多次有理有据的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2025年10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在案材料后认定,张某虽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多项从宽情节,遂决定对其不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使张某免受刑事追究,更彰显了司法政策在个案中的人性化适用。
本案也提醒社会公众:面对网络上“包装流水”“申领补贴”等诱惑,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以免在不知不觉中卷入刑事风险。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