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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员工代替公司偿还客户购车定金受损,冠领律师助其成功追偿

2026-09-30 10:15:2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3月,深圳初行公司员工白利明因代替公司偿还客户购车定金,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认可并拒绝支付该笔费用,白利明受到财产损失,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接案后,围绕资金流向梳理证据,最终通过诉讼途径锁定实际收款人,帮助白利明成功追偿。

2025年3月,白利明在深圳初行公司工作期间,代收客户购车定金,随后将该款项转入法定代表人丁沅的账户。因交易未成、定金未退,白利明被客户起诉。法院审理后,判令白利明向客户返还定金,白利明因此遭受财产损失,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指派徐广恒、李杨璐两位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团队分析后指出,本案关键在于找到实际责任人。通过梳理证据,律师发现案涉交易已被计入白利明的业绩,带有职务行为的外在特征,但案涉款项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由丁沅个人占有。律师认为,计入业绩的行为只是公司内部管理,不能证明公司为实际收款人。于是,律师团队固定完整资金流转线索,并将公司内部记账与资金实际占有情况作出区分,代理白利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沅返还代为支付的购车定金。

庭审当日,丁沅与深圳初行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应诉。

冠领律师结合证据向法庭说明:一方面,案涉款项实际由丁沅个人占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收取了购车定金;丁沅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无权直接收取或占有案涉款项;另一方面,白利明因另案生效判决遭受财产损失,该损失和丁沅占有案涉款项存在直接因果关联,因此丁沅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白利明返还。

2026年5月18日,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丁沅向白利明返还案涉款项。

是否成立不当得利,通常看四点:一方得利、他方受损、得利无法律根据、得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日常代收、转账,尽量备注用途,保留聊天记录、交易凭证,避免“钱过手、说不清”的情况发生。(除冠领律师外,其余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判决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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