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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4 15:32:5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2月11日清晨,安徽某处施工场地上,徐某正操控着压路机缓缓碾压新铺设的沥青路面,白色的烟雾在冷空气中升腾。此时,林某驾驶一辆电瓶车,载着妻子丁某沿该施工路段驶来,跟行于压路机后面。压路机庞大的车身与发动机的轰鸣形成视野和听觉盲区,徐某倒车时,并未注意到后方有人。车轮向后滚动的一刹那,电瓶车被撞倒在地,丁某随之倒下,下半身被卷入碾轮之下。
现场顿时陷入混乱。徐某慌忙跳下驾驶室,看到眼前情景,颤抖着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丁某构成重伤二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随后,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联系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胡铭源、张胜利两位律师共同担任本案辩护人。
接案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徐某并查阅案卷材料,对现场监控视频、施工区域安全管理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详细分析,逐步还原事故发生场景。律师认为,在徐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这一因素之外,林某在施工单位已设置警示标识和围挡的情况下,仍驾驶电瓶车驶入高危作业区域并进入压路机视觉盲区,丁某作为乘客,在明知施工环境危险的情况下仍乘坐进入,两人行为均偏离一般人的安全常识;施工单位未有效封闭施工区域、未配置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倒车作业未安排专人指挥,安全管理亦存在明显缺失。上述因素叠加,这才导致事故发生,案涉主体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律师尝试与丁某家属取得联系,但对方拒绝任何形式的沟通。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律师向法庭还原案发经过,指出:丁某重伤是因其违规闯入施工区域、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缺位、徐某疏忽大意等多重因素共同导致,不应将责任归于徐某一人;同时,徐某无前科劣迹,平时勤勉工作,事发后存在自首情节,始终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低,恳请法院予以公正判决。法院审理后,判决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虽然该结果在类似案件中已属较轻判决,但律师认为本案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且考虑到徐某家境困难,且其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十个月的实刑判决对于整个家庭来说实在太过沉重。因此,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徐某和两位律师都没有放弃,决定提起上诉。
二审准备阶段,律师再次投入到案情研判工作中,同时继续尝试与丁某家属取得联系。在律师的努力协调下,徐某最终取得了丁某的谅解。
二审庭审中,律师再次强调,对于事故的责任划分,仍应着重从多方过失的角度来审视。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刑事谅解书,说明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本案存在的其他从宽情形,徐某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2026年3月26日,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冠领律师成功为徐某争取到附条件不羁押的处理结果。



撰稿人:朱晋依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