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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肇庆合同纠纷案帮委托人驳回原告14万余元诉求

2026-03-05 14:10: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6年1月,广东肇庆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案件被告郭先生和马先生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以“履行不能”为抗辩要点,成功驳回对方要求支付14万余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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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3日、2025年1月20日,广东肇庆的付某与郭先生、马先生分别签订了三份《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两处加油站过户至郭先生、马先生指定人名下,剩余油品由郭先生二人以市场价44万余元购买。协议履行过程中,郭先生二人先行支付了30万购油款,但因不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证迟迟没有接收油品。

  2025年4月,当地应急管理局在对两处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加油站存在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问题,遂对加油站的柴油、汽油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当年6月,该部门对上述油品解除了全部强制措施。付某因与郭先生、马先生谁来取回油品产生分歧,遂于2025年10月将郭先生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取走油品、支付14万余元油品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郭先生二人求助到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欧超杰律师代理本案。

  接受指派后,冠领律师全面梳理了案涉三份协议的签订背景、履行过程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文书。冠领律师调取了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信息,锁定协议签订时该许可证已过期的事实;同时检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原、被告作为自然人均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事实依据与法律论证链条。

  根据付某的诉讼主张,冠领律师在庭审中主张,案涉油品买卖协议虽经双方签署,但成品油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付某、郭先生、马先生均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客观上不具备合法接收、储存、销售油品的主体资格,属于我国《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履行不能的事由。因此付某要求郭先生二人支付剩余油品价款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没有依据。

  最终,审理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观点,依法驳回了付某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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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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