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News
400-8789-888
2024-11-18 11:07:0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在2017年10月的一天,李晗(化名)满怀着对家庭的爱与责任,走进了一家保险公司,为丈夫刘冰精心挑选了两全保险及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其中,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是30万元,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他们儿子刘程程(化名)。
时间的车轮缓缓转动,来到了2023年10月。在北京市海淀区的街道上,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李晗的丈夫刘冰(化名)不幸卷入其中,受伤严重。医院里,李晗心急如焚,她守在丈夫的病床前,祈祷着奇迹的发生。然而,命运却如此残酷,尽管医生们全力抢救,刘冰还是在10月29日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这突如其来的悲痛已经让李晗和儿子刘程程的世界变得黑暗无光,没想到更大的难题还在后面。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晗和儿子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可是,保险公司却只愿意理赔主险两全保险的50万元,对于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意理赔。
李晗觉得很委屈,也很不解,这明明是在保险范围内的事情啊,为何不愿理赔?她开始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一次又一次,试图为自己和儿子争取应得的权益。然而,尽管经过多次努力,双方的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就在李晗感到无比绝望的时候,朋友建议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于是,李晗带着儿子刘程程,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律所研判,委派兰瑞刚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得知,李晗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组合产品,该产品以李晗为投保人,其配偶刘冰为被保险人,儿子刘程程为受益人。主险为一份两全保险,此外还包括医疗、意外和重疾三个附加险。该保险组合具备年缴保费、自动扣款、到期自动续保以及60日宽限期等特性。李晗已经连续支付保费七年,确保了保险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李晗提供的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律师表示,刘冰的意外伤害保险是明确包含在李晗为其购买的保险组合中的,且事故性质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条件。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在冠领律师的协助下,李晗搜集整理了保险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随即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附加的意外伤害保险因停售于2023年10月13日到期终止,被保险人刘冰于2023年10月29日身故,保险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内。
冠领律师指出: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条款在规定投保人自动续保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保险人单方面决定不续保的权利,这是一项可能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具有重大影响。此外,由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属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有责任履行相应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然而,从文本格式来看,该条款并未通过加粗、加黑或其他显著标识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同时,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对这一条款的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人必须在附加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案涉附加险在2022年12月31日停售,但保险公司直到2023年9月17日,即在保险期满前不到一个月时,才通过短信通知李晗。而且,该通知并非专门针对停售和终止续保的内容,而是在催收下一年续期保费时附带提及。鉴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晗确实签收并了解了通知内容,这种仅通过系统发送的续期保费缴纳短信附带进行停售通知的方式,无法确认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因此,不能简单地排除李晗所主张的自动续保权利。
在保险公司不能当然终止续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2023年10月13日合同到期自动扣款时,确实未收取该附加险年540元的保费。保险事故发生在2023年10月29日,尚在合同约定的60日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鉴于合同约定的保险受益人为刘程程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刘程程。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限期内赔偿刘程程保险金30万元。
借助本案提醒大家,交通事故纠纷的赔偿项目较多且繁琐,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错失维权机会。因此,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若不清楚如何应对,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帮助。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