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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10:51:0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黄锴曾是某国企的管理层,个人比较喜欢投资。退休后,他投入大量时间研究各种投资案例,学习金融大鳄们的操盘技巧,梦想着通过金融投资实现财务自由。
2019年,黄锴的微信联系人向他透露了一个位于江苏宿迁的潜在上市项目,这让他的投资梦想更加炽热。对方详细解释了交易模式:投资者认购公司一定的股份,若公司成功上市,投资者手中的股票价值自然水涨船高;若未能上市,公司则会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并支付一定的溢价。不管如何,投资者都不会亏损。
经过深思熟虑,黄锴认为这个项目值得投资。于是,在2019年12月和2020年7月,他分两次与微信联系人所在的阳光公司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书》,共支付了55.8万元,认购了30.5万股股权。协议中还约定,如果阳光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黄锴有权要求以投资金额溢价20%的比例回购股份。
之后,受国外新交易制度和社会疫情的影响,阳光公司没有成功实现在美国上市的目标。从2021年初开始,黄锴多次要求阳光公司履行回购承诺,但公司总是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迟回购。
两年后,黄锴意识到收回投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于是他求助于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接受了黄锴的委托,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李茂生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的交易行为尽管名为投资,但实质上双方的法律关系更接近借贷。2023年11月,冠领律师向阳光公司的注册地址发送了律师函,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对方以66.96万元(55.8万元+55.8万元*20%)回购黄锴持有的30.5万股。阳光公司拒绝签收律师函,随后冠领律师依据协议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阳光公司没有进行答辩。冠领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股权认购书、转账电子回单、阳光公司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明本案《股权认购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阳光公司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上市交易要求,黄锴有权要求足额回购股份,并要求支付未及时支付股权回购款的利息损失。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阳光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十日内向黄锴支付66.96万元的股权回购款项,并支付自发送律师函之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损失。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投资者,也可能面临投资风险,因此在投资决策时必须谨慎,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