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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0:15:3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2年2月,高鹏程与高飞两兄弟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在高鹏程爷爷奶奶的主持下,一家人因该房屋分配问题聚在了一起。
看着家人们笼罩着悲伤的脸庞,高鹏程暗暗思考着如何开口。他知道,该房产虽然是父亲的,但现在爷爷奶奶健在,便也是房子的继承人。而他与弟弟因母亲早逝,多年来备受爷爷奶奶的关怀,所以这房子怎么分,自然要两个老人定夺。
还未等他想好,爷爷便打破了沉静提出了他的想法:“我们老两口有自己的房子,愿意放弃继承。这套房给高飞,高飞现在生活工作都不稳定,这样能让他减轻些压力。当然,也不能让鹏程吃亏,我俩百年之后,将我们现在居住的房屋留给鹏程,你们看这样可以吗?”
这个建议得到了全家人的支持与肯定,于是,众人共同签订了《关于二人老人百年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约定高鹏程父亲留下的房产归弟弟高飞所有,高鹏程放弃继承。而待两位老人去世,他们名下位于北京西城的房屋则归高鹏程所有。随后,一家人按照协议协助高飞办理了过户。
都说亲情和利益很难平衡,看着自家安稳度过继承问题,高鹏程又感动又释然。但他怎么也想不到,真正的导火索并非父亲的遗产,而是爷爷奶奶出于公平留给他的这套房子。
2023年,两个老人相继离世,处理好老人的后事后,高鹏程想按照约定过户房屋。弟弟高飞却“翻了脸”,他认为该协议不属于遗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要求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兄弟二人因此争论不休,为了避免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高鹏程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经过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指派李洋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梳理案情后快速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案涉《意见》是否为遗嘱性质,以及是否应当依据该文件处理案涉房屋。
通过仔细研读《意见》,律师指出:虽然该文件结尾处有“视为二老的遗嘱”的表述,但该协议中还涉及其他家庭财产的分配及权利义务安排,并由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确实不应按照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审查该文件的效力。
但这并不是指该《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房屋为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及其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签署该《意见》,针对该房屋的条款应属有效。而高飞已继承房屋,相关条款已实际履行,高飞现不同意履行其他条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
据此,冠领律师代理高鹏程提起诉讼,并得到法院支持,判决爷爷名下位于北京西城的房屋归高鹏程所有。高飞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冠领律师代理高鹏程应诉,据理力争,指出高飞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属一审时已客观存在的,不属于新证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全面审理后认为高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妥善地维护了高鹏程的合法权益,案件结束后,高鹏程特意送上一面锦旗以表感谢。
在日常生活中,家庭协议订立的初衷往往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预防纠纷。但是由于家事协议起草、订立的各方当事人并不具备专门法律知识,可能会存在纰漏或存疑之处,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便产生了与初衷相悖的结果。在面对类似纠纷时,各方可协商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积极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