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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5:06: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1年3月,在北京西城某小区的701号房里,一场关于房屋过户的争吵,像一颗投湖入水的石子,打破了陆家平静的生活。
陆超和孙方雅结婚后住进单位分的701号房里,孙方雅生下两女一子。2006年,陆超因病去世后,照顾孙方雅的责任落在了家里唯一的儿子身上。
孙方雅日日受到儿子不假于人的认真伺候,十分感动。丈夫去世前把701号房留给了孙方雅,她便在2018年9月将该房过户给儿子,作为儿子赡养自己的补偿。但是,两个女儿早动了分割房屋的心思。得知房屋被过户,二人在家里大吵一架,不久后直接对孙方雅提起了诉讼,要求房屋重新回到她的名下,这次诉讼以孙方雅败诉结束。
孙方雅年逾九十,女儿们的行为伤透了她的心。儿子网上检索后向母亲介绍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二人遂到所求助,希望冠领律师帮助孙方雅维护合理处置财产的权利。冠领阎倩、李冠松两位律师经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发现,孙方雅一审时未委托任何律师。对此孙方雅表示,丈夫生前当众立下两份字条,内容一致:“我和孙方雅老伴商定我们的共同财产和房产都由孙方雅处置。”孙方雅坦言,自己没想过两份明确的字条都不被法律认可,以为一定会赢。
冠领律师敏锐察觉,遂分析一审判决中的两份字条效力问题。两份字条分别立于2000年和2004年,彼时陆超已被诊断患有痴呆症,女儿们遂咬定父亲立字条时神志不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此赢得法院的认可。
为尽快开启维权之路,律师迅速代理孙方雅提起上诉,推动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律师一针见血,抓住关键:2000年的字条对案件影响重大,法院却未认真审查,本案应当重新审理。经二审法院审理,本案顺利发回重审。
原一审中女儿们曾申请鉴定陆超于2004年时的行为能力,但2000年时并未鉴定。律师固定证据,提出对2000年的字条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字条系陆超亲笔书写。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律师提出,女儿们无其他相反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推定陆超2000年写字条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次,一审法院没有站在女儿们身边。法院判决字条作为遗嘱合法有效,孙方雅完全有权处置案涉房屋,女儿们的全部诉求均被驳回。
历经上诉、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审的两年审判,在冠领律师的持续帮助下,孙方雅的权利与逝者的遗愿终得实现。为表感谢,孙方雅特意为两位律师各自送上锦旗和感谢信,锦旗上书“法律卫士,敬业正直,为民解忧,律师典范”。(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