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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要看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2024-02-23 14:27: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近日,江苏省某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赡养费纠纷的案件。原告王强因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女刘莹承担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

  2002年,王强与刘芳的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两人都分别有自己的孩子,王强与前妻育有一女,刘芳与前夫生育一女即被告刘莹。王强与刘芳再婚后,刘莹随他们共同生活。虽属再婚,但在共同生活的岁月里,王强与刘芳早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作为再婚夫妻,他们共同承担起抚养刘莹的责任。然而,随着刘芳的离世和王强健康状况的恶化,这一家庭关系开始面临巨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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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刘芳去世,王强因受打击出现脑出血症状。目前长期患病卧床,生活无法自理,肢体二级残疾,且无退休金来源,使得他的生活陷入困境。在此情况下,女儿王玲向法院申请王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自己作为父亲的监护人。尽管有女儿王玲的照顾和监护,但仍然难以完全支撑王强的生活和就医。面对这样的现实,他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女刘莹承担部分医疗费和住院护理费。

  然而,当刘莹应诉后,却以“重复起诉”为由拒绝履行,试图以此回避赡养义务。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仅考虑到了法律规定,更关注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生活需求。王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其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支出是必不可少的,而刘莹作为子女,应承担起相应的赡养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原告王强、刘芳再婚后与刘莹共同生活,刘莹系王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对王强有赡养的义务。现王强因脑出血生活不能自理。刘莹依照法律应赡养王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强对刘莹在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供养均有付出,现王强因病无法自理,刘莹作为子女均应承担起法定义务,妥善处理赡养事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刘莹支付原告王强相应的赡养费用。

  本案中,法院不仅注重法律的公正性,更关注人伦情感的维系。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亲子继子都是子,养育之恩不能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案例来源:文书全文(court.gov.cn)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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