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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球场打篮球,被“临时加入者”撞伤,谁来担责?

2023-07-31 19:26: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艾弗森的变向过人,奥尼尔的内线暴扣,科比的背后仰打,库里的超远三分。这些名场面对于每一个篮球爱好者来说都是经典,引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模仿热潮。尤其对于处于初高中的热血少年来说,更是激发了他们蓬勃的篮球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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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正在读高中的孙某和一名同学看了一场令人热血沸腾的NBA篮球比赛后,便相约去打篮球。他们去了一个公共篮球场,刚打不到半小时,旁边的一个同龄男生吴某突然走进球场加入他们。于是,两人的比赛,变成了三人的比赛。

  二十分钟后,孙某正想模仿库里投一个“超远三分”,却与吴某发生碰撞而摔倒受伤。吴某随即将孙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孙某右手手臂骨折,最终住院花费了2万余元医疗费。

  因孙某和吴某都是未成年人,在孙某康复后,其父母便要求吴某的父母支付赔偿金,但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孙某父母作为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将此事诉至法院,法院却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伤人者对受伤者承担赔偿责任,看起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法院却未支持此诉求,这是为何?

  首先需要明白篮球运动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对于因篮球运动导致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有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者风险的承受者。

  类似文体活动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律对此规定了“自甘风险”条款,即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条款鼓励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护了参与者的基本权利,又使得文体活动能够规范、有序的开展。

  本案中,孙某和吴某一同参与篮球运动,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因孙某不能证明吴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因此,吴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在庭审后,吴某的父母表示同意支付一半医疗费作为补偿,但孙某对此结果仍是不服,故提起上诉。

  二审中,孙某表示,他和同学先占据了球场,吴某是临时加入的,双方素不相识,并非有组织的自愿参加篮球运动,所以不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二审法院认为,篮球场是公共场地,并非封闭场馆,不可能因为孙某先占据球场就限制他人进入。再加上吴某参与进去时,孙某和其同学都没有反对,因此,所有在该球场打球的人员均应当属于自愿参与篮球运动,视为同意自甘风险。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见,在文体活动中,不管是原始参与者,还是临时加入者,只要是自愿参与活动,应当认定为默视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中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即应适用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

  小编在此提醒读者:文体活动有益身心,值得提倡。作为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风险,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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