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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16:24:0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竞业限制”,一个让劳动者既爱又恨的制度。这是因为签下竞业限制协议后,若劳动者跨行就业,就可以多拿一段时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若劳动者想换家公司继续深挖同类业务,就受到了极大限制。上海普陀的李双就碰到了竞业限制难题,而且,他的情况还有一些特殊。
2020年10月19日,李双入职东桥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要求其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应不晚于其离职当日发出通知或者在交接时加以确认。2022年3月10日,李双与东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而在整个离职日,公司并未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也未确认此事。
李双知道即使签下竞业限制协议,也并不是随便一个员工都会被“竞业限制”。公司没提,他自然认为他并非“限制范围”内的人。离职后没几天,他就找到了一份同类型的工作。正当他在新的工作岗位准备大展拳脚时,突然收到了前公司的《竞业限制通知书》及竞业限制补偿金。
这让李双犯了难,他不知道要不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他十分喜欢这个行业,若要履行义务放置一段时间,那他以后还能不能找到同类型的工作?一时间,收到的补偿金也成了烫手山芋,给李双造成了极大困恼,想来想去,李双甚至认为这份竞业限制可能葬送他的前程。在这种情况下,李双紧急联系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希望律师可以帮他免除后患,律所指派王文文律师、姚宇律师承办此案。
因李双入职新岗位有了一段时间,事态紧急。冠领律师查看了李双与前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紧抓细节迅速找出了案件关键点:
1、附条件的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时间,是否应当严格限制在离职当日?
2、公司瑕疵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令附条件生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归于生效?
在围绕这两处关键搜集证据、查看当地类案判决的同时,冠领律师为了减少李双的诉讼成本,向其前公司发动了确认竞业限制协议解除的律师函。然而,前公司却将此函件视作李双的挑衅,随即向其发送了一份警告函,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感受到前公司的强硬态度,两位冠领律师立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后,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冠领律师提出,案涉《竞业限制协议》实质上是一份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李双与东桥公司约定,若公司要求其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不晚于其离职当日发出通知或者在交接时加以确认。可东桥公司在李双离职时并未提出,并未达成生效条件,因此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并未生效。
两位冠领律师立足法律,层层说理,赢得了法庭认可。东桥公司终于沉不住气要求调解。考虑到调解结案对李双的影响更小,律师又代表李双与东桥公司进行了多轮沟通协商。最终,李双与东桥公司达成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除此之外,还有法庭免收李双诉讼费的意外之喜。
对于这个结果,李双十分满意,以后他可以一心深耕事业,再无后顾之忧。两周后,李双将一面印有“尽心尽责律师典范”的锦旗送到律师手中,表达感谢之情!(除律师外,本人人名、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