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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二审时发现有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吗?

2023-03-23 11:55: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之一。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如果发现有部分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呢?近期,我们收到了一些相关咨询。今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结合委托人狄女士的经历,来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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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狄女士和丈夫舒某结婚后不久,舒某考上研究生到外地上学。舒某毕业时,告诉狄女士自己在外地找到一份工作,询问狄女士是否可以搬来共同生活。狄女士是家中独生女,希望丈夫可以回本地工作,但是舒某表示一定要留在外地。狄女士见舒某如此坚持,不想继续互相耽误,于是向舒某提出离婚,但是舒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狄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请求分割一套由舒某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狄女士与舒某离婚,并判决房产归舒某所有,由舒某给予狄女士补偿。狄女士对一审判决所涉房产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狄女士发现舒某名下的汽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狄女士不知道离婚案件二审中是否可以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于是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了解情况后,向狄女士分析道: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中,狄女士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一套由舒某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这两项诉讼请求与分割舒某名下汽车的诉讼请求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狄女士增加分割舒某名下汽车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话,狄女士可以就此项诉请另行起诉。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对新增的诉请一并审理,二审法院也可以就此项诉请一并作出裁判。

  听完冠领律师的上述分析后,狄女士十分赞同,并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因此,离婚诉讼二审时如果发现有共同财产未请求分割,可以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由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同时,如果双方都同意合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也可以一并进行裁判。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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