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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义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冠领律师出手成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3-02-01 14:10:5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一个工作日上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李女士拿着一份民事判决书,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冠领律师咨询:“我在租赁商铺时预付了两年租金,后来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对方一直没有退给我多余的租金。我起诉后,法院认定被告应当退款,但是对方一直没有履行判决,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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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夏天,李女士承租了昌盈公司的一处商铺用于经营。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两年,李女士一次性缴纳了45万元租金。2018年夏天时,由于道路维修,李女士无法继续在该商铺经营,于是和昌盈公司协商解除了租赁关系,昌盈公司承诺退还李女士剩余租金22万元。没想到的是,昌盈公司一直未向李女士支付这笔退款。于是李女士起诉昌盈公司要求退款,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但是昌盈公司一直拖延不履行。

  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根据案件情况,安排赵红雨律师和黄晋奎律师代理本案。办理好委托手续后,冠领律师代理李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判决。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法院以昌盈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收到终结本案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后,冠领律师仍然继续积极履行委托责任。冠领律师查询到昌盈公司属于一人公司,其股东昌盛公司名下可能存在财产。征得委托人同意和授权后,冠领律师代理李女士,以昌盈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昌盛公司系唯一股东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昌盛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令人意外的是,法院裁定驳回了该追加申请。

  李女士对驳回裁定表示不服,于是冠领律师代理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诉讼,请求法院追加昌盛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判决昌盛公司对本案判决确定的昌盈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指出:

  首先,本案中,昌盈公司系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昌盛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应就昌盈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承担证明责任。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昌盛公司财产独立于昌盈公司,故昌盛公司应就昌盈公司对李女士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昌盈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昌盛公司不能证明昌盈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李女士申请变更、追加昌盛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由昌盛公司对昌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追加昌盛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判决昌盛公司在昌盈公司应向李女士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至此,冠领律师代理李女士维权获得圆满成功。(除办案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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