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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报废的车造成人身伤亡 由谁承担责任

2022-12-07 11:09: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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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人为了省一笔钱,引发一场事故,两家悲伤。出售方有权处理无牌报废的车吗?造成事故伤亡的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4月28日妻子小菊将个人出售汽车的老李告上法庭。原来是三月份老李将自家的一辆无牌且报废的三轮车以低价售卖给了小菊丈夫许某,许某买下用来学习驾驶,好在驾校中一次考过,少花“冤枉钱”。在试驾中,许某因操作不当,三轮车撞向公路护栏,又不幸侧翻至坠入旁边河道,救援队赶到、救起、送至医院时已不治身亡。处理完所有事情后,许某妻子小菊把出卖三轮车的老李告上法庭。

  庭审中,小菊认为老李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被告老李辩称:己方只是当废品出卖,只能与许某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相应金额。

  本案中,许某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但被告违反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老李擅自出卖报废车辆,是为损害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构成了威胁。老李的出卖与许某的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许某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老李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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