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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11:41: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顺义区的安先生,于2022年11月17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孙广圆律师担任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11月17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专业能力,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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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分割的财产之所以在离婚时未作处理,部分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另一方在离婚时由于取证等原因未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类离婚后财产分割应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原则。
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此类离婚后财产分割该方可予以少分或不分。该类行为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实施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需具有相应的主观故意。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来判断,比如夫妻双方已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离婚已属必然时,一方将财产转至案外人名下时该行为构成故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行为推断行为人具有隐藏、转移财产的故意时,行为人否认该故意的,行为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故意。
2、具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针对动产财产,主张对方隐藏动产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另一方实施了隐藏动产的行为,当另一方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反驳的,主张对方隐藏动产的一方仍需就对方反驳的证据再行举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否认该财产的存在,离婚后发现该财产由其控制或在其知晓的地方,则可以直接认定其实施了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针对不动产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一方以自己名义在他处购房,配偶对此不知情。第二,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不动产过户至他人名下。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隐藏财产为目的,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置不动产。
律师简介
个人简介
孙广圆律师,法学学士,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截至2022年从事法律行业7年,为多家上市公司及中国500强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曾荣获“律政先锋”“商法优秀奖”等。擅长领域主要涉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标权纠纷、侵权纠纷、法律顾问等民商事领域。
执业领域
诉讼领域:离婚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标权纠纷、侵权纠纷、法律顾问等。
非诉领域:企业日常合同的审理、修订,标准化合同的起草和制定;公司基本业务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员工风险培训;公司重大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等。
部分代理案件
1、杨某1诉杨某2法定继承纠纷;
2、王某1、王某2诉杨某法定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3、孙某诉徐某、崔某等民间借贷纠纷;
4、杨某诉北京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5、张某诉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6、温州某汽车维修公司诉甘肃某汽车服务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7、张某诉刘某、某人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8、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刘某股权争议纠纷;
9、司某诉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