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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18:25:1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电话订购,办理托运业务逐渐普遍起来,在运输过程中物品的毁损、灭失等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2019年7月23日,钱某与李某签订了1000袋进口咖啡的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由李某办理托运,运费由钱某承担。李某将1000袋国产咖啡交给某货运公司运输。
2019年8月1日,因为货运公司员工保管不周,丢失了400袋咖啡。2019年8月3日,600袋咖啡运到了钱某的住处。钱某发现了奶粉是国产咖啡,但是接收了。对遗失的400袋咖啡,应当由谁承担这个损失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为在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但约定代办托运的情形下,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在本案例中,钱某应当承担风险损失。钱某与李某未约定交付地点,李某将咖啡交第一承运人,即货运公司后,便完成交付,风险就转移至了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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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