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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11:09:3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北京市赵女士于2022年5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潘星如律师担任其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程序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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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时,若卖方毁约,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此时买方可基于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非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
王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拆迁所得A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总价70万元,在A房屋取得产权证时,赵某必须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于王某名下。签订合同当日,王某向赵某支付了全部款项,赵某也向王某交付了房屋。
三年后,赵某取得了A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证书上载明,A房屋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赵某称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依据国家政策不能自行出售,拒绝为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王某的诉求能够达成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区别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本案中的债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物权行为则是当事人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不动产物权实行的是产权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目前A房屋登记于赵某名下,虽然赵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王某基于买卖合同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请求权只能诉请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请求尚未实现之前,王某对A房屋并不享有物权,其要求法院确认A房屋归其所有没有物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赵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驳回了其要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的请求。
律师简介
潘星如律师,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自毕业后各种类型的业务均有涉猎,在公司股权领域的诉讼案件、公司法律顾问、行政拆迁及民商事领域积累了一定的法律实践办案技能。
擅长领域:
1、民事诉讼业务中,处理接案后的一切事务,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继承纠纷、借贷纠纷等;
2、非诉业务中,解答顾问单位的咨询、修改合同、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
3、行政类案件:征地拆迁案件、房屋征拆等。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