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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运输订单造成货损 却扣除后面的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费,合法吗?

2022-04-01 14:21:2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天汇公司(乙方,化名)与圣意公司(甲方,化名)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17日在圣意公司经营的网络货运平台上各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每次具体运输前,甲方应当通过乙方平台进行线上下单操作;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后,如果甲方在24小时内未确认收货,且未及时提出异议的,24小时后将视作甲方已确认,同时系统将自动确认收货;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以货损索赔、运输延迟或其他任何理由单方扣除、抵销或延迟支付乙方的结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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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5日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费为14410元;2021年7月17日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费为9410元。圣意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8日发送上述两单货物。天汇公司按约将上述货物送至收货地点并交付收货人。嗣后,天汇公司在扣除已收运费6680元后,要求圣意公司支付2021年7月5日运输合同项下运费7120元;支付2021年7月17日合同项下运费金额为8510元,合计15630元。

  但圣意公司却称,在这两单之前,2021年5月26日和2021年5月27日其委托天汇公司运输的两单啤酒在运输中发生物损,收货方要求圣意公司赔款14793.60元,所以圣意公司要求从拖欠的15630元某中扣除上述损失。

  天汇公司不同意,他们认为此前的物损不是他们造成的,而且一码归一码,圣意公司无权要求扣除。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天汇公司将圣意公司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圣意公司双方对天汇公司已将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17日《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并交付指定的收货人以及尚有运费15630元未付的事实无争议,故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圣意公司提出天汇公司未将收货人签收单反馈给圣意公司,其无法确认货物是否如数完整运达,但因其未在约定的收货时起24小时内提出异议,且其当庭陈述收货人未曾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故圣意公司该主张不足以否定天汇公司已按约交付货物的事实。另,圣意公司还提出2021年5月26日和2021年5月27日两单啤酒运输发生物损,要求将损失与本案运费进行抵销,但该主张有悖双方合同约定,而双方亦未就货物损失赔偿和运费抵销另行协商一致,故对于圣意公司的运费抵销主张不予采纳,圣意公司可另案主张。

  综上,认定天汇公司已完成涉案两份货运合同约定的运输义务,圣意公司应当依约全额支付其拖欠的运费,天汇公司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圣意公司天津盛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汇公司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运费15630元。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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