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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40多万,带合同讨要却被驳回, 错在哪?

2022-04-01 14:13: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18年11月23日,杨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约定由王某组织人员为杨某家建设二层楼房和东西配房各一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协议书签订后,2018年11月24日,王某组织人员入场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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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底,王某的施工人员撤离施工场地,不再继续施工。王某撤离施工场地时,尚未完成施工。王某称因杨某未按约定进度给付施工款,所以停止施工。杨某称施工中一层窗户框上面的大梁出现裂缝,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双方产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王某未完成的工程量,后杨某又另找他人施工完毕,另行支付了施工费用。

  王某撤离施工场地时,未完成的工程量主要包括室内装修、铺地砖(料40元/平方米)、厨房和卫生间的墙地砖(料20元/平方米)、室内8个门(500元/扇)、坐便器2个(500元/个)、洗手池2个(200元/个)、主体门窗除框以外部分、彩钢板楼顶、楼梯扶手、窗台板(16个)、二层楼房的外墙保温和真石漆喷涂等。

  2021年春节后,王某拿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找到杨某索要430000元的施工款,杨某听后十分诧异。他称在施工过程中,已给付王某施工款279000元,2019年4月8日王某还曾给杨某出具的收取5万元施工款的收据;2019年4月13日,他还给王某微信转账1万元。

  王某认可杨某已给了施工款269000.但他认为,微信转账的1万元施工款包括在2019年4月8日出具的5万元收据内。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将杨某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某与杨某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按照约定组织人员为杨某建房后,杨某理应给付王某施工款,但王某要求给付施工款的具体金额,应该与王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杨某已付施工款相符合。在施工过程中,杨某主张已给付施工款279000元,虽然王某对其中的1万元施工款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王某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认定杨某已给付王某施工款279000元。

  王某停止施工时,涉诉房屋主体已经完工,剩余工程量未进行施工。王某未完成工程量的施工费用也包括必要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在计算应付施工款时,应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价款和增项价款的总额中酌情扣减。根据查明的事实,参照杨某另行完成未施工工程量支出的费用,其与当地农村建房一般费用标准基本相符,故认王某实际完成工程量应得到的施工款金额与杨某已给付施工款金额基本适当,因此,王某要求杨某给付430000元施工款,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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