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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14:59: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张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李川原是夫妻关系。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李川称只有30万存款,为了照顾张芳生活,他表示愿意支付张芳给20万元,但离婚后,李川实际上并未将此钱款交给张芳。张芳多次与李川交涉此事,均未果,于是她对李川提起离婚后财产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20万元。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川在法庭上称自己不是不愿意支付,实在是囊中羞涩。然而离婚后为了这20万,多次与李川沟通的张芳却认为李川并不是没有钱,于是,她申请法院调取李川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后经查明,离婚时李川名下银行卡内共计存款120万元,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对此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川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综合李川隐藏财产金额、具体情节以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该120万由张芳取得70万,李川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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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约定,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应主动、诚实地列出全部财产,以便双方依法公平分割。李川隐藏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中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张芳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其少分财产合理合法。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相关部门才有权查询银行储蓄。所以当夫妻中一方可以隐瞒存款实事时,另一方很难发现,而这种行为主观上具有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意图,所以法律对此类行为作出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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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许志颖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