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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万买的房屋,拆迁获赔237万,卖家反悔怎么办?

2022-03-08 13:48:2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多年前买卖的一处农村住房,20多年后却因为拆迁引发纠纷。原来是因为面对巨额拆迁款,卖方反悔了,于是将买方诉至法院。那么究竟谁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呢?房屋的拆迁款属于谁呢?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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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18日,沈恒(文中均为化名)与雷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雷波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7万元卖给沈恒。在签订合同不久后,沈恒便向雷波支付了7万元的购房款,雷波随之也将房屋交付给沈恒使用。

  在之后的20年间,两家再没有任何交集。直到去年3月份,该买卖房屋所在村刚好遇到旧村改造,沈恒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货币补偿协议》,其中补偿金额共计237万元。

  这一消息传出后,雷波的继承人则按捺不住了。认为该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依照“房地一体”原则,农村的宅基地不能向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出售或是转让,城镇居民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购买宅基地上的房屋。故双方曾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房屋。基于此,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雷波的继承人将沈恒诉至法院。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买卖的房屋系农村房屋,沈恒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该房屋已经完成交付,且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但由于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应当属于无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只有在不能或者没必要返还的情况下,折价补偿。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属于旧村改造,根据沈恒之前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实际上沈恒已经丧失了对该房屋等全部财产的支配权,由于客观上已经无法返还,因此可按照相应的拆迁款进行折价补偿。

  除此之外,雷波明知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仍主动与沈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较多的责任。雷波作为房屋的原始所有人,积极与沈恒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且其也取得了全部的购房款,在这种情况下,雷波却又以合同无效主张权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其应当对沈恒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雷波应当返还沈恒的购房款,且沈恒应当返还该房屋的补偿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雷波承担90%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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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通常会因为房价的上涨或者下跌,买卖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像本案,因为拆迁赔偿过多,而卖家反悔的,却很少见。可见,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 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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