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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10:54:3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保险,旨在集中多数人的少量保险费分散个别意外所带来的巨大损失。保险本是社会为了分散某些重大风险而设立的制度,例如高速行驶的代步工具难以避免使人身财产受损的风险,于是有了车险。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无法避免,于是也有了大病保险等。但是保险公司却常常给人一种不靠谱的感觉,其实保险的投保与赔保比例是经过精密计算得出的,保险公司因哪些保险事故而赔偿也是严格约定的,如此才能在一个人发生意外时,虽然他只交了少量保费却能拿到高额保险金,才能达到集全社会之力分散风险的目的。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某一天,梁远诚溺水身亡,在半年前,他为自己投保四份意外死亡保险,梁远诚是否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呢?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看梁先生的死因是否属于所投保的意外事故。
另一方面,梁远诚可能是因为意外溺水而死亡,此时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例如大病保险,只在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大病时,保险公司才会赔偿。梁远诚所投的是意外死亡险,那么如果梁远诚是因为突发心衰而去世的,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判断损失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依据的是“近因原则”。据司法鉴定,梁远诚在水中突发心衰而溺水导致身亡,梁远诚自身存在心功能顺应性差等心脏疾病。在事实上,是心脏病发导致的溺水,溺水导致的死亡,但重要的是,以因果关系的一般概率,不能认为心脏病发一定导致溺水,只是可能导致溺水。因此,虽然心脏疾病不属于梁远诚所投的意外死亡险的保险事故,但在法律上,由于溺水是独立的致梁远诚死亡的原因,即溺水才是梁远诚死亡的近因,而溺水属于梁远诚所投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一方面,警方排除被保险人梁远诚是他杀而死,而且梁远诚半年前向四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意外死亡保险,并在溺亡前一天,将相关保单信息发到一个侄儿的手机上,同时梁远诚是在凌晨几乎无人的时间下水的。这些事实说明梁远诚有自杀的可能。如果梁远诚是因为自杀而死亡,则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
经过上述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法认定梁远诚是因何而死,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决呢,法院是不能拒绝裁判的,幸好,最高法针对此情况出具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50%的保险金。更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