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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7 16:30: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万建华(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吴燕玲于2003年5月8日经孟阳市繁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对儿女。2015年10月3日,双方贷款购买了位于孟阳市繁星区房产一套。2019年8月16日,双方贷款购买了本田雅阁牌轿车一辆。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21日,双方经孟阳市繁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约定:1、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2、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因孩子尚小,离婚后两个小孩暂时跟女方一起生活,由男方父母照看;3、男女双方如有一方如遇特殊情况,另一方可视情况在经济上帮助对方;4、男女双方有随时探视子女的权利。三、夫妻共同财产约定:1、夫妻婚后有共同房产一套,房屋位于孟阳市繁星区,房屋建筑面积95.91平方米,此房屋为按揭房,暂未办理房产证,离婚后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和婚生子共同所有,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要回;剩余房贷从2021年的1月份开始由女方负责偿还,2021年1月份之前的房贷由男方负责偿还;2、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本田雅阁车子一辆,离婚后此车辆所有权归男方所有,车贷由男方负责偿还;3、离婚后男女双方应积极配合车辆及房屋过户相关的一切手续,车辆和房屋的过户费用自行承担。四、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约定:1、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除上述房贷和车贷约定外,男方名下所有借款、贷款或者其他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跟女方无任何关系;女方名下所有借款、贷款或者其他债务由女方负责偿还,跟男方无任何关系。”后双方均在此协议上签名并按指印,繁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此协议书上加章:“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2020年8月21日”。离婚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诉讼过程中,万建华诉称其与吴燕玲离婚前口头约定由吴燕玲向其补偿购房款18万元,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吴燕玲在打印离婚协议书时故意将此项约定漏掉,其基于信任在未详细核对的情况下签名,其在办理离婚证后即发现并要求更改,与吴燕玲协商按原口头约定执行,并对协商过程进行录音。万建华提供有录音光碟及录音文字版材料,经当庭播放质证,该录音中双方聊天协商的内容为吴燕玲补偿万建华购房款18万元及万建华向吴燕玲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500元的具体办法。但万建华未提供该录音的原始载体手机,所提供录音光碟系经手机转存后再刻制,不能显示录音时间,所提供录音文字版材料载明录音时间为2021年8月22日。吴燕玲辩称此录音系双方在离婚前的协商过程。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应予依法保护,公民民事行为应予依法规范。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经民政部门达成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协议是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经民政部门核对后备案存档的书面协议,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万建华以其与吴燕玲已约定补偿其购房款18万元、离婚协议书系在吴燕玲欺诈的情形下签订、显失公平为由要求予以撤销,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所提供录音资料拟证实的其与吴燕玲协商补偿购房款及子女抚养费的事实,无论发生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前或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均仅能证实双方曾经的协商过程,并不足以证实吴燕玲在与万建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行为,不足以推翻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办法的第1、2、3项内容,是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并签名确认的结果,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真是有效,最终驳回了男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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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