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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女子做结石手术,肾却没了,医生和院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2022-02-22 15:54:0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躺在病床上的姚女士怎么也想不通,为何只是去医院做一个输尿管结石手术,自己的肾却不翼而飞。这样的结果究竟是在治病还是在要命?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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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报道,2021年8月1日,辽宁铁岭的姚女士因为输尿管结石,去医院治疗后被告知需要开刀。看着对于开刀手术有所犹豫迟迟没有回应的姚女士,院方提醒到,正好有铁岭专家来医院,到时候可以亲自帮你操刀。一听有专家,姚女士随即同意了手术。几天后,姚女士便在家人的陪同下进行了手术。本来以为有专家亲自操刀,手术安全性可以大大提高,但姚女士怎么也没想到,手术做完了,她的肾也没了。

  真是天降横祸!任谁都无法想象,一个小小的结石竟会赔上自己的肾脏!可怜的姚女士,躺上手术室的床时,她还以为迎接自己的是病痛的痊愈,没想到却是无尽的痛苦。甚至手术后,姚女士的身体产生明显的不良反应,还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姚女士开始质疑主刀医生及其医院开展相关手术的资质。于是找院方讨要说法。

  院方表示,医院和医生都具备相关资质。只是在手术过程中,结石冲进了肾脏,医生情急之下又操作失误导致肾脏大量出血,如果不及时处理,会危及到姚女士的生命,于是才直接切除了肾脏。虽然这个决定很临时,但是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姚女士的生命,所以希望她理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和院方是否需要担责呢?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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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首先,关于医生的责任问题。根据《医师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医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手术失败,需对其进行处罚。如果鉴定结果出来是医疗事故,医生在此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或严重过错,则该医生可能会面临3年以下的刑期或者拘役。

  其次,关于医院的责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条,若最终确定因医院的过错导致姚女士的身心遭受重大损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但具体数额还需要法院审理后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最后,提醒大家:不是所有的手术都需要病人或者家属签字院方才可实施。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如不立即实施治疗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致残的情况下,医院内部通过相关负责人审批程序后,可以立即进行手术或者治疗。即便该紧急措施未能挽救患者生命,只要医院没有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就其采取的紧急措施承担赔偿责任。更多律师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杜智君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张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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