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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9 10:15:5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经常存在分歧。有的为了混淆夫妻共同财产,常常会牵扯出第三人,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民商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
张可(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与刘兴源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2009年,张可与刘兴源出资在北京市范阳区宝玉镇小倍村建造房屋四间。该房屋东西长13米,南北长7米。刘兴源认可案涉房屋盖好后,其与张可和孩子在内居住。现该房屋由刘兴源使用。
在审理中,张可向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范阳区宝玉镇小倍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合法建筑证明》,载明:位于北京市范阳区宝玉镇小倍村街北56号房屋,系2009年所建,此房屋共有北房四间,此房为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2021年4月8日,前往北京市范阳区宝玉镇小倍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56号院是82年以前的老宅基地,属合法宅基地,刘兴源家2009年盖的房子在56号院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俊辉主张涉案房屋系由其出资建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在庭审笔录中刘兴源陈述“房屋是冬天盖的,是父母包括我叔叔、朋友大家一起盖的,我出的钱”,“房屋盖房及装修,我当时大概花了6万多”。
虽其在该案再次开庭时及本案审理中否认对建房有出资,但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考虑其与刘俊辉因父子关系形成的利益共同关系,法院以其在先言论为准,结合宅基地登记在刘兴源名下,房屋建造用途系为了张可与刘兴源居住使用,建成后亦由二人实际居住使用,现仍由刘兴源使用该房屋等因素,认定涉案房屋系张可与和刘兴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刘俊辉对建房有出力或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张可和刘兴源建房的帮助行为,不能改变房屋的权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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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许志颖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