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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串通伪造证据打“假官司” 目的居然是为了多获拆迁款

2022-02-14 18:19: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对于虚假诉讼,如何界定争论不断,在民事与刑事也有不同。但是近几年以来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其中将三大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非诉程序的提起也视为“提起诉讼”,纳入规制的范围。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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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刘某、白某是一对夫妻,两人共同起诉了之前一起工作的公司。在这个公司里之前刘某负责设计、策划等工作,白某负责文员、前台等工作。最后离职前刘某、白某与公司进行工资结算,结算结束后,起诉了公司,后来,双方在庭前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公司尚欠刘某、白某工资286万元。

  过了一段时间,案件进入审理,人民法院查明:刘某、白某是这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属,因公司面临拆迁,为虚构公司营业损失,以便尽可能多获得拆迁补偿款,于是一起商定由刘某、白某对公司提起虚假诉讼。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罚款共计100万元。

  律师观点

  刘某、白某对于工资结算起诉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款,但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后,刘某、白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工资债权纠纷,既没有提起诉讼的基本事实依据,更没有进行诉讼的必要,甚至还伪造了相关证据。这起虚假诉讼目的在于公司想要获取更多拆迁款,这就符合了“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随着审理程序不断推进,案例中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确认,可以看到司法资源的浪费,倘若法院没有及时查明,审判权力便将沦为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这严重影响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处罚、刑罚。还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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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说虚假诉讼若达到了一定恶劣程度,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有司法制裁,刑法打击也不会“缺席”。

  要知道,虚假诉讼是在“愚弄”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我们一定要树立法治意识与诚信观念,要依法用法,尊重法律权威,不能意图将法律当做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吴晓慧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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