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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10:45:2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工作值班时,女职工不幸遭遇暴力性侵,并因此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算工伤吗?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陆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某公司员工,在配电室工作,经常需要值夜班。2017年3月29日,这天又轮到陆萍值夜班,晚上10点多她准备去卫生间时,遭遇名叫林默的男子暴力性侵。惊慌失措之下,陆萍一边竭力反抗挣扎,一边高声呼救。林默害怕被人抓到,实施暴行后慌忙逃离现场。
当晚12点,陆萍向附近派出所报案,民警立案后,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林默抓获归案,因证据确凿,林默供认不讳。
这件事给陆萍留下了极严重的心理阴影,她总是做噩梦、半夜惊醒,不敢一个人去卫生间,正常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了影响。家人带陆萍去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其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10日,陆萍工作的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关于陆萍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以陆萍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情形,亦不属于其他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陆萍不服,一纸诉状将当地人社局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陆萍受到性侵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劳动者有正常的生理需求,在日常工作中偶尔“去卫生间”是必要的合理行为,是劳动者正常工作不可避免的行为。本案中,陆萍在工作时间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受暴力性侵,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行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另外,林默对陆萍实施性侵犯罪行为并非因两人之间有个人恩怨而引起,其实施性侵行为的地点与对象都是随机选择,陆萍履行值班工作职责使自己处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也使这种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即如果陆萍没有履行值班工作职责,她便不会遭受性侵伤害。并且,对于这件事,陆萍所属公司也存在安保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综上,可以认定陆萍遭受暴力性侵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还有一个争议,即陆萍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可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其产生的伤害结果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受到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萍产生的“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其受到的伤害结果已经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至于具体病残标准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人社局对陆萍所受伤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且要求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