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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15:48:3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在职场中,除了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形,也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大部分员工会在拿到补偿后选择“好聚好散”,若是公司不给补偿或补偿不合理,也能理智的依法维权。可本案中的蒋某面对公司的辞退,却以偷税漏税的把柄进行敲诈,最终被判3年有期徒刑。
2017年8月,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年薪50万元。同年12月25日,公司以蒋某存在作风纪律等方面问题,决定解聘尚处于试用期的蒋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双方结算了所有工资待遇。可是两天后,蒋某发电子邮件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称公司财物管理存在问题,他将向有关部门举报。此后他又通过电话、短信询问陈某打算如何处理。
2018年1月,陈某主动打电话问蒋某有何目的和要求,其后双方进行了面谈。面谈时,蒋某称其掌握公司财物不规范方面的问题,若公司给他300万元,他就不会到相关部门举报并将证据交还公司。后经双方多次沟通,蒋某提出想让他放弃举报,最少100万元。2018年2月25日,公司在向蒋某交付30万元现金时,警方当场将蒋某抓获。随后,检查机关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对蒋某提起公诉。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诸如税收、社保、商业贿赂等方面问题的线索,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这是员工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线索,以举报为威胁手段向公司索要财物,这种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退一步讲,即便公司真实存在税收、社保等方面的问题,很可能接受相关部门罚款处理,一般不会接受员工的“交易”要求。
对于上述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由于其属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数额、没有前科、犯罪为事出有因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处以法定最低刑罚。法院依法判决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没收其移动储存器1个。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我国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众多,明确且全面地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方方面面。员工若是在公司受到不公待遇或者个人权益受损,完全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权,千万不要通过威胁或敲诈勒索的方式报复及索要财物,这种行为可能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害了自己。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