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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私盖印章,在合同纠纷中不构成表见代理

2022-02-07 14:52:4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是由业务人员负责,但这也可能产生纠纷。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律师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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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张家强是个包工头,2021年,在一处建设项目中,其以金越建设公司的名义与卓翔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为其提供各类建筑材料共8种,总计货款30万元,张家强在合同末尾签名,并加盖了金越建设公司的印章。

  而金越公司辩称,张家强并非其公司员工,其签订的采购合同,金越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之后,因张家强未能按照约定付款,卓翔建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其与金越建筑公司共同告上了法院。

  那么这起合同纠纷当中,金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这起合同纠纷当中,张家强并非金越公司的员工,对此卓翔公司是明知的,且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也并非在其项目部当面加盖,其也未授权张家强签订案涉合同。同时其并未实际接受该批建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而本案显然不是这种情况。

  因此张家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故在这起合同纠纷中,金越公司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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