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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无照房遭强拆能获得补偿吗

2022-01-29 10:17:5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无照房遭强拆能获得补偿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蔡某锦州某小区的居民,他的房屋在一楼边侧,住了几年后蔡某在与该房屋相连处建了一间房子,用来经营小超市。不过,这间房屋属于无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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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该小区被列入在锦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外墙保温项目。2021年5月8日,城市管理局在蔡某该无照房屋门上张贴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于2021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责令改正限期届满,蔡某未自行拆除。2021年5月12日,城市管理局到达现场,向蔡某释明该无照房物影响老旧小区工程外墙保温项目的施工后,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造成蔡某屋内物品3万元的损失。

  蔡某于2021年5月14日向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并撤销《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城市管理局确认了强拆行为程序违法,但决定不撤销《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蔡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城市管理局的涉案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二、蔡某所有的涉案房屋是否应予拆除及其应否获得赔偿等问题。

  针对争议焦点一。首先,关于行政行为的主体,城市管理局具有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认定和拆除的行政职权。其次,行政强制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应当先行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须经催告等前置程序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方能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城市管理局虽具有强制拆除的职权,其作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未遵循上述一系列行政强制程序,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现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故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针对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房屋已经超出蔡某原有房照范围,且未取得审批手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无照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的规定,涉案房屋应予拆除。虽然案涉房屋属于无照房,但因程序违法造成的损失,城市管理局需要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5月12日强制拆除蔡某所有的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城市管理局赔偿蔡某损失3万元。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冠领律师事务所:无照房遭强拆能获得补偿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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