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789-888

免费咨询电话:400-8789-888

冠领新闻

News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8789-888

男子因动迁房登记份额状告妻儿,冠领律师据证力辩助母子保住产权登记

2026-07-17 11:18:2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14年深秋,上海浦东新区某地开始进行拆迁,乔家的房子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可以置换三套安置房。彼时,乔金龙与妻子赵雅、儿子乔一诺,连同乔金龙的父母在动迁协议上签了字。后来通过家庭沟通,全家又签了一份《家庭协议书》,白纸黑字写明1号安置房归乔一诺,2号安置房归乔金龙、赵雅、乔一诺,另一套归两位老人。那时乔一诺才九岁,赵雅作为母亲,出于监护需要把自己的名字也写在了1号安置房购房人一栏。

时间转到2021年11月,1号安置房终于要办小产证了。在办理产权登记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赵雅手写注明了“按份共有,赵雅1%,乔一诺99%”。2022年7月,赵雅与乔金龙情感破裂,经法院调解后离婚。乔金龙认为1号安置房中属于赵雅的份额是当初的夫妻共同财产,赵雅和儿子未经他同意擅自减损份额至1%,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于是将赵雅、乔一诺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那份登记申请书无效,并把产权恢复至赵雅、乔一诺共同共有,同时还把几家已注销或关联的房产公司及股东列为被告。

图片1.jpg

赵雅和乔一诺在接到传票后,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宋呈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分析案件材料后发现,乔金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先后出具过书面材料:2015年6月5日他手写承诺“所有财产都给赵雅”;2017年1月23日又签订《动迁安置房家庭内部权利人变更协议书》,自愿放弃2号安置房权利人权利并确认赵雅代还贷款后债务自负,且只载明自己对2号安置房享有永久居住权,从未主张过1号安置房。

更重要的是,在家庭协议签订前后,乔金龙的父母作为动迁权益人明确陈述:1号安置房房屋当初协商就是分配给乔一诺一人的,因孩子年纪小才让赵雅作为监护人加名。这些细节串联起来,指向一个核心事实1号安置房从家庭内部分配起,早已约定归儿子乔一诺,赵雅仅为监护需要登记,所以不属于乔金龙与赵雅的夫妻共同财产。

图片2.jpg

庭审中,冠领律师系统阐述了观点: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乔金龙多次出具书面承诺确认“所有财产归赵雅”,并且从未主张过1号房的权利,结合乔金龙父母的证人证言可佐证其对1号安置房归乔一诺一人是知晓并认可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2021年办证时赵雅与乔一诺自行确认为1%与99%的按份共有,是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并未侵害乔金龙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因为其对该房屋本无共有权。再次,原告主张“恶意串通”却未能举证证明赵雅与乔一诺存在通谋损害其利益的故意,反而有家庭协议、书面承诺、证人证词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登记行为系履行早年分配合意。至于其他被告已注销或未到庭,不影响对房屋权属实质争议的认定,赵雅、乔一诺作为登记权利人,有权维持现有产权状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5年5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乔金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时,赵雅长舒了一口气这套历经动迁分配、离婚风波、产权争议的家宅,终于在法律上稳固地落在了母子名下。从被诉“恶意串通减损份额”到法院全案驳回原告诉请,冠领律师通过精准还原家庭协议与财产约定的时间线,锁定证人证词与书面承诺的互证关系,成功驳斥了原告试图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推翻既存登记的诉求。(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撰稿人:霍雨菲

审稿人:张冠彬


上一篇:冠领律师代理深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无效纠纷案胜诉 下一篇:40万服务费面临打水漂,经纪公司注销想逃债,冠领律师助青年艺人维权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