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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1:13:45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12月3日,一份《股东会决议》在深圳某科技公司内部悄然通过。决议内容显示,科技公司将18块U型车板,以每块3万元的价格交给其控股股东陌蓝公司(化名)抵债。然而,本次决议仅有陌蓝公司参与,另一名股东文先生对此毫不知情,且同类车板的市场单价达到15万余元。种种细节都透露出异常,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问题?
文先生与陌蓝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该科技公司,文先生持股45%,陌蓝公司持股55%,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女士。同时担任两家企业高管的李女士,形成身份混同,为后续的违规操作埋下了隐患。

2024年12月3日,李女士以陌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科技公司单方面召开股东会,作出以物抵债决议:确认科技公司欠陌蓝公司108万余元债务,将科技公司核心经营资产18块U型车板,按每块3万元抵偿给陌蓝公司。因本次股东会文先生未到场,决议也仅有李女士一人签字。
文先生后来得知此事,察觉到异常:这批车板的采购单价高达15万余元,18块车板账面原值超百万元,按每块3万元抵债,属于贱卖公司核心资产,严重损害了他的股东权益。文先生多次与李女士沟通,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对方却称评估价格合理、已通知文先生召开股东会但文先生并未到场,因此拒不撤销。文先生为此求助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律师罗涯文、李晨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纠纷始末后认为,两家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仅实体不公,还存在程序违法。律师以这两点为诉讼主线,调取了两家公司的工商信息,以及加工承揽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证据,随后代理文先生起诉科技公司,要求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无效,同时将陌蓝公司和李女士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庭审中,针对程序漏洞,冠领律师表示,本案涉及两家公司的关联交易,陌蓝公司作为与科技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依法应当回避表决。李女士利用自己双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未回避便直接独自表决,仅凭陌蓝公司55%的控股地位单方通过决议,完全架空了文先生45%的股东表决权。这种“自己审自己”的程序,违背了《公司法》禁止滥用股东权利、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

关于实体不公,科技公司提交车辆原供应商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每块车板价值3万元。冠领律师则指出,该供应商与陌蓝公司存在业务关联,评估结论不具备客观中立性。随后律师向法院提交多项证据:加工承揽合同和转账凭证可以证明车板采购单价为15万余元;资产负债表显示科技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超百万元,与按3万元单价评估的结果存在巨大差距。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大股东刻意压低资产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变相侵占科技公司资产,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事实。
2026年5月,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此次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抵债财产价值认定依据不足,故判决确认科技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冠领律师识破了关联交易中的多处违法点,凭借精细化的证据组织能力,从立案阶段的诉讼策略制定,到庭审中对《公司法》条款的精准适用,成功击破了大股东对权利的滥用,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