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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5 17:33: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张江在河北廊坊一名售楼处人员的推荐下,决定购买一套房子,签了合同付了款,回家却发现一半购房款流入了一个根本不知道的公司。近日,这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张江起诉两公司,返还购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委托人张江顺利拿回全部购房款20万元。
2020年7月,张江看中了河北廊坊某地的房屋,来到售楼处看房。销售人员热情介绍,称“缴费后如果不想要了可以随时配合把房款全部退还”,张江听罢,觉得权益有保障,当即决定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
在销售人员的操作之下,张江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向其支付共计20万元的第一期购房款。之后,销售人员拿来《成交确认单》和《信息服务登记单》,并未介绍两份单据的内容和作用,张江以为是刷卡后的例行签字,就签下了名字。
回到家里,张江查看银行卡明细,却发现在销售的操作下,20万元一分为二,一半汇入房产开发商公司,一半汇入自己根本不知道的公司。张江很疑惑,这才想起去查看签订的单据,没想到《信息服务登记单》称该公司是服务公司,为他提供服务,收取10万的服务费。
张江认为受到了欺骗,找到开发商公司商议要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全部购房款,对方称不能完全退回。张江很生气,经人介绍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委派了全志凯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分析两份单据作为该案切入点。张江称签订时并不知晓单据内容,直接签了字。经律师调查,并没有证据主张其不知情,观点无法得到支撑。
律师同时了解到,张江并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且商议过程中,张江持续催促公司拿出正式合同,公司再三拒绝,反而一再要求他先付清全部款项,如果要解除购房合同就要让张江支付违约金。
律师认为,本案可以立足以下两点帮张江争取还款:
一,商品房预售的草签协议无法证实违约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如公司主张扣除违约金,则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并未就该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已签订的《成交确认单》属于不定期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张江可以随时解除。
律师向张江释明法理,并根据两重点收集证据。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所涉证据种类多、数量大,律师多方走访,耐心梳理,拿到证据如下:《成交确认单》和《信息服务登记单》、张江支付一期购房款的银行卡流水、张江与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等。
一切准备就绪,律师代理张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张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成交确认单》及相关协议、与服务公司签订的《信息服务登记单》,并令其退还张江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
庭上,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早就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关系,但是张江不同意,而且解除理由是张江违约在先,他应当支付给自己违约金。自己只收到了10万元购房款,即使返还也只能返还10万元。
律师依据证据,逻辑清晰地反驳,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张江违约在先,违约金无从谈起。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能看出,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包括销售顾问、服务管家、客服管家、客服人员等等)均表示退房流程正在进行,并未提及张江具有过错。房地产公司返还10万元,也应当帮张江与服务公司协商拿回另外的10万元。
面对如此充分的证据,被告公司无法反驳,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江的诉求,判决两公司限期返还张江2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冠领律师用证据说话,稳扎稳打,迅速反击,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护自己的利益。(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