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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54:0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竞争压力,为了防止竞争对手获取本公司的“机密”,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不是所有员工都“有资格”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2020年7月1日,许某入职辽宁某教育培训中心,当天双方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许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教育培训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的期限从劳动合同订立当天至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如果许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教育培训中心支付离职前年收入的3倍且不低于20万元的违约金,且将违约行为所获收益返还教育培训中心;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无权要求教育培训中心继续予以补偿。
协议签订后许某在该培训中心处任地理教师,2021年1月1日离职,2021年2月24日培训中心向许某支付了第一笔补偿金。不过不久后,培训中心发现许某违反协议在另一家机构授课,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但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培训中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一、判决许某向教育培训中心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万元;二、判决许某向教育培训中心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830元;三、判决许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3年1月1日且无权要求教育培训中心继续给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四、判决许某向教育培训中心支付律师费7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许某承担。
然而,法院只支持了许某返还教育培训中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830元的诉讼请求,其余全部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务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本案中,许某并不是培训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其次,虽然培训中心主张其经营其间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技巧为商业秘密,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所称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技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并且也未能举证证明许某在教学过程中知晓该信息。
再次,许某于2021年1月1日离职,但第一笔竞业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接近2月底,许某近两个月的时间没有收到竞业补偿金,培训中心违反按月支付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综上,竞业限制协议对许某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培训中心要求许某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过许某收到的补偿金4830元应予返还。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