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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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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上海浦东排除妨害纠纷案上诉获胜

2023-11-27 14:41:0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2022年,上海浦东73岁的赵洁英,被外甥女黄友姗起诉要求搬离已经居住了20多年的老房子。收到排除妨害的应诉通知后,赵洁英紧急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其应诉,然而一审失利。冠领律师坚持上诉,终于在二审成功扭转局面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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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赵洁英一家因拆迁获得一处安置房。赵洁英和女儿、继母以及继兄吴志贵等四人的户口随之迁入该房。后期赵洁英曾将个人户口迁入夫家,但在2000年又迁回该房,并和丈夫、女儿长期居住在该房内。

  该房产权后续经历过多次变动,到2013年时,产权登记情况已由原始的赵洁英与吴志贵共同共有,变为吴志贵一人所有。

  同年年底,吴志贵与另一个继妹的女儿,也就是他的外甥女黄友姗,通过明面上签订买卖合同,实为赠与的形式,将该房产送给黄友姗,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赵洁英知道后曾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但未获支持。

  2022年,黄友姗以排除妨害为由,将赵洁英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她们搬离该房并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得知自己被外甥女起诉,时年73岁的赵洁英悲愤交加,遂在家人的帮助下紧急找律师维权,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委派舒雄超律师和周天翔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到,由于委托人赵洁英的继母、继兄妹皆已去世,目前除赵洁英外几乎再无熟悉案涉房屋产权和居住情况的当事人。律师只能从该房的产权登记入手,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客观证据。

  除了搜集案涉房产从1990年至今的产权变动记录,律师发现,原来赵洁英与吴志贵签过一份析产协议,载明该房50%以上的购房款由赵洁英负担,虽房屋所有权人为吴志贵,但有一间12平方米的住房归赵洁英所有。

  因此,律师认为赵洁英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利益,于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一审法院审理时,法官仅凭该房当前的产权登记情况就认定黄友姗已取得房屋产权,判决支持了她的诉求。

  冠领律师并未放弃,继续准备材料,提起了上诉。

  黄友姗辩称,赵洁英曾迁出户口,享受过夫家的房屋拆迁利益,所以不能享有娘家的安置房,案涉房屋购房款的支付收据已遗失,赵洁英无权对该房主张权益。

  冠领律师则主张:

  首先,赵洁英丈夫家的房屋拆迁利益问题与本案无关。

  其次,该房曾登记为赵洁英与吴志贵共同共有,家庭析产协议也证明,赵洁英对该房有较多的出资和贡献。该协议属于家庭内部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赵洁英一家长期在该房内共同居住,吴志贵从未要求对方搬离房屋或支付租金。

  最后,该房变更为吴志贵一人所有时,他并未向赵洁英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因此产权变更登记也不代表赵洁英母女放弃了对该房的居住利益。

  黄友姗作为亲属,应明知赵洁英长期居住使用该房,亦了解房屋居住利益的分配情况,其受赠该房产权,不当然免除该房此前负担的居住利益。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定赵洁英的上诉请求成立,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友姗的诉请。

  冠领律师立足于法律和现实,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努力还原案涉房屋的真实情况,最终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他们的观点。委托人一家也因此免于搬家奔波之苦和财产给付义务,捍卫了自身的居住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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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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