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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17:22: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一纸薄薄的遗嘱,就能决定一个人的财产归属。但当老人年事已高,遗嘱的效力和继承人之间的约定冲突,该如何分割遗产份额?近日,赵丽春、赵丽霞诉赵天翔、赵天洋、赵丽秋、周义伟的遗产继承案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由法院调解成功,委托人赵丽春、赵丽霞共拿到280万元的遗产份额。
张于华与丈夫育有四女一子,丈夫早年去世,独子赵安民与一女赵丽冬也遗憾早逝,只剩三个女儿赵丽春、赵丽霞和赵丽秋共同照料年迈的母亲。张于华名下有一套82号房产,后于2019年依法拆迁,1104号、601号两套房屋是拆迁补偿。张于华感动于三个女儿的常年悉心照料,于是在2007年1月17日前往上海市嘉定区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82号房由三个女儿平均继承。
赵安民留有两子赵天翔、赵天洋。在知道遗嘱的事后,赵天翔、赵天洋哄着年老的张于华录下录像,称把82号房给他二人继承,被赵丽春、赵丽霞发现。两份遗嘱冲突,但不愿家人相争,双方沟通过后,在2019年9月27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赵丽春、赵丽霞、赵丽秋放弃房屋的继承权和分配权,赵天翔、赵天洋应当另支付给她们100万元。
张于华去世后,三个女儿为她举办了葬礼。遗产分配时,双方又吵了起来,赵天翔不愿意支付约定的100万。赵丽春和赵丽霞只好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期望律师帮助她们依据遗嘱继承遗产,冠领律所委派了经验丰富的刘稷森律师承办此案。
了解案情后,鉴于《协议书》约定了100万元支付协议才生效,律师以《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作为切入点,在一审法庭上提出,如果法院认定该协议成立,但被告未支付100万元,协议未生效。现原告已经以诉讼的方式不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也不会按照该协议履行,故该协议应该解除,按照公证遗嘱继承。然而一审法院却以录像内容认定被继承人自己否定了公证遗嘱的内容,驳回了委托人的诉求。
得知一审结果,委托人心急如焚。律师通过研读判决书与整理证据材料,代理委托人上诉。二审过程中,律师结合情理,当庭指出以下三点:
1、2019年的《协议书》不能对抗2007年的公证遗嘱,一审法院系法律适用错误。《民法典》明确了只有其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的,才适用民法典,若多份遗嘱均在其施行前设立,遗嘱人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仍应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所以,即使《协议书》有遗嘱属性或者具有遗嘱效力的,公证遗嘱的效力远高于《协议书》。
2、虽公证遗嘱所涉82号房已被拆迁,公证遗嘱依然有效。尽管房屋已拆迁,但该房屋只是通过拆迁的方式转化为另一种财产存在形式,遗产的分割仍可进行。
3、法院推定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于华在录像时,健康状况不好,常年吃药意识模糊,无法推定她做出的意思表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
律师言辞恳切,所言所讲逻辑环环相扣,并且在上诉的同时仍向被上诉人释放接受调解的意愿。二审法院法官也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经二审法院向赵天翔、赵天洋一方释明其案件败诉风险,同时在冠领律师的不断劝说下,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赵丽春和赵丽霞平分继承104号房,共计价值约320万元,比按协议分配多了200余万。案件落幕,赵丽春和赵丽霞特送来锦旗,感谢冠领律师为她们排忧解难。
承办案件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当庭时灵巧地变通。冠领律师切身站在委托人的角度看问题,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二审过程中仍不放弃调解,据理力争,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更大的利益。(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