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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5:00:1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张杰律师、郜凯丽代理的北京房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委托人前夫与卖家签订的名为“收条”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近日,冠领律师代理的一起北京房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迎来了胜诉判决。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委托人可以对其与前夫共同购买的、离婚后归其所有的村内房屋享有权利。
1997年,刘香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朱贵广登记结婚,将户籍迁入该村。婚后,他们以“朱贵广”的名义购买了本村村民张来顺的一处房屋,并以收条的形式载明:张来顺将合同所涉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以3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朱贵广。
合同签订后,朱贵广如数支付了购房款,张来顺则向朱贵广交付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但他们一直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2019年,刘香与朱贵广离婚,二人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约定:购买的张来顺的房屋归刘香所有。但在刘香想要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时,张来顺却称,他只承认与朱贵广之间的买卖房屋事实,现刘香已与朱贵广离婚,刘香没有权利要求他协助变更登记。
为维护合法权益,刘香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并指派了张杰律师、郜凯丽代理诉讼。
鉴于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在处分时有相当的限制,冠领律师在了解本案案情后,第一时间向该村村委会了解了具体变更登记事宜。在得到需要等待统一办理登记的答复后,冠领律师为刘香制定了诉讼策略,即先行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权利,刘香对此表示认可。
在诉讼中,冠领律师指出:
其一,刘香与朱贵广在协议离婚时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变更登记处理,刘香作为财产共有人有权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其二,朱贵广是案涉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有权享有该村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朱贵广与村民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朱贵广与张来顺签订的名为“收条”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又因《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合法有效,所以刘香确定地享有了该房屋的相应权利。(本文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