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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16:26:4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胜诉公告: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主任、任战敏执行主任督导,景成坤律师代理的北京大兴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经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三公司限期向委托人支付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支付凭证,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在市场上流通。到指定日期时,承兑人需要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汇票记载的金额。
这一交易方式有利于企业减少流动资金占用,提高效益,也有无法兑现的收款风险,北京大兴某运输公司就遇到了这种问题。近日,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在冠领律师的及时、高效代理下,迎来了胜诉结果。
2021年9月10日,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甲公司;票据金额为20万元,可以转让;出票人、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4日。
当月30日,经乙公司背书,该汇票被转让给丙公司。次月14日,经丙公司背书,该汇票被转让给北京大兴某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成为最终持票人。
汇票到期后,运输公司向承兑人甲公司提示付款,但遭到了拒绝。甲公司的拒付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了救济财产权利,运输公司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并指派了景成坤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告知运输公司负责人,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发生拒付纠纷时,持票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转让过程中的任一、数个或者全体汇票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问各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所以其还可以向乙、丙公司两公司请求兑付。
同时,针对举证问题,冠领律师指出运输公司的主要举证责任在于证明票据的真实性和取得的合法性。为此,冠领律师记录了完整的电子票据展示页面的获取路径,并收集了账单、合同等证据。随后,冠领律师代理运输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中,甲公司称除了合同和对账单外,运输公司还需要提交与签收间的足额发票、结算单、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运输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交易的真实性。
乙公司在甲公司观点的基础上,接着提出,其作为善意背书人对于票据后续是否背书转让,或者是否在合法期限内进行兑付等情况并不知情。票据未被兑现,应由出票人及承兑人承担承兑义务。乙公司作为转让背书人不应承担承兑义务。
丙公司承认了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但提出运输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书面通知丙公司承兑汇票,损失利息应该由运输公司自己承担。
对此,冠领律师均做了正面回应:
首先,运输公司以提交的证据尽到了初步举证的责任,同时在庭审中,丙公司认可了双方确实存在运输业务往来。甲、乙两公司不认可运输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交易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观点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甲、乙、丙三公司均应承担付款责任。
最后,运输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相应费用,包括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甲、乙、丙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运输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冠领律所在此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解决,切莫因为拖延而耽误了最佳办案时机。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