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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11:16:0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前几年,北京顺义赵女士一家因房屋拆迁而得到大额补偿及三套安置房,然而家庭内部却因安置房分配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赵女士与其丈夫、儿子、儿媳一家四口居住在北京顺义。2012年,因当地建设需要,赵女士一家所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赵女士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贴协议书》,后续取得各项补偿款共计114.4万元,并约定赵女士一家四口人均拥有54平米的优惠购房资格。
2015年,赵女士及其儿子分别签订了3份《定向回迁安置购房合同》,用拆迁款购买了三套安置房,分别为301室、302室、303室,其中301室面积较大,足有110平米。
不久,赵女士所签合同中的303室直接登记在了赵女士名下,而赵女士儿子签订合同中的301室、302室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三套房屋均交付使用后,赵女士认为302室可以属于儿子,而301室有110平米,已远远超过约定的54平米,不能直接登记在儿子名下。可儿子却认为301、302室是通过购买所得,他作为买受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屋产权人当然应当登记他的名字。由此,母子发生争执。
赵女士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经朋友介绍,她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张雪萍律师承办此案。冠领律师明晰各项法律关系后,代理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案涉301房屋,并要求其子支付部分购房款。
法庭上,赵女士的儿子称是回迁安置政策赋予他购房的资格,有权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其作为买受人有权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其母亲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解决实际问题角度出发,应将涉诉三套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一个整体进行考量,现303室房屋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其拆迁利益已得到实现,而其他三个共有权人又无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之意思表示,最终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赵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冠领律师提起上诉。冠领律师针对一审判决情况,作出上诉状,提出一审中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有两项,除安置房诉求外,还主张拆迁补偿款利益、要求其子支付其安置面积对应的购房款,一审判决中对拆迁补偿款诉求未进行实质审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事实认定错误。另外,案涉安置房事宜赵女士母子并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应当依法进行分家析产,而一审判决以赵女士安置利益已实现、其他安置人无分家意向无异议为由驳回赵女士诉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上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