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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14:29:0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李梅听信房产销售人员的承诺,认购了一套位于河北保定的新房。之后因其承诺无法实现,李梅欲解除新房认购合同,要回已付款项,但开发商却称李梅需要承担单方解约的违约责任,不予返还。因此,李梅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近日,该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迎来了胜诉判决。冠领律师成功帮助委托人解除了与开发商之间的《新房认购合同》,并要回了其已支付的定金、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2022年8月,62岁的李梅被与开发商合作的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带到河北保定售楼处看房,期间销售人员不断地向李梅推销房产并承诺可以帮忙办理贷款,且能贷至70周岁。在其本身没有足够金钱支付购房款,但销售人员承诺可全权办理8年贷款的情况下,李梅当日就和开发商签订了《新房认购合同》。
合同签订之后,李梅向销售公司及开发商共转款28万余元。后来李梅多次催促销售公司和开发商办理贷款,但是他们均称其已过银行规定的可办理贷款的最大年龄,无法办理,并要求李梅采取其他方式补齐全部购房款。
李梅无力支付,便想到取消认购,要回其已支付的定金、购房款。开发商回复说,认购合同已经签订,应严格履行;李梅因无法办理后续贷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自身付款方式不能履行,如果其自行行使解除权利应按照认购合同约定承担不予返还的法律后果。
李梅去找销售公司协商,销售公司却称认购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开发商,且李梅交付的款项实为开发商收取,其并未代收,该纠纷与销售公司无关。
为了维权,李梅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方法。律所接待人员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董一清律师、张安国律师办理本案。在沟通过程中,冠领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对李梅描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了研判和释明,出具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李梅对冠领律师的方案非常认可,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李梅按约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因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要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认购合同,合理合法。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若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销售人员未尽到审慎的告知与注意义务与李梅在未充分了解银行房贷政策即作出认购决定的过错相抵),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故被告开发商应当返还李梅支付的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8万余元,并支付李梅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
最后,根据转账记录等可知,原告向销售公司支付了购房款16万余元,该款项无证据证明已转付给被告开发商,故销售公司负有向李梅返还购房款16万余元的义务,在此范围内应当与开发商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李梅与开发商之间的《新房认购合同》;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李梅购房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作销售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16万余元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本文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