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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7 14:58:1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14年,朱先生的爷爷将名下位于上海虹口的房屋以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给他,产权手续齐全。爷爷奶奶去世后,其叔叔以“过户系规避遗产税、非真实交易”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为保住产权,朱先生紧急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出庭应对。仲裁庭上,冠领律师凭扎实法律论证成功抗辩。2024年5月,上海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叔叔的全部诉求。
上海的朱先生与爷爷在2014年6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爷爷将名下房屋以151万元价格转让给朱先生,双方当月便完成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后,爷爷奶奶一直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朱先生也未急于支付这笔房款。
2023年,爷爷奶奶相继离世后,这场房屋交易引发了家庭纠纷。朱先生的叔叔拿出一份2018年的遗嘱,称爷爷生前曾表示当年房屋过户只是为了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遗产税,房屋实际权利仍属于爷爷奶奶二人,百年后应由包括自己在内的三个儿子按比例继承。在朱先生拒绝分割房屋后,叔叔以这份遗嘱为依据,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至爷爷名下。
为保住房屋产权,朱先生委托冠领(上海)律所介入,宋菲、王冬梅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该案。冠领律师接案后,围绕“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开展证据梳理与案件分析工作:通过细致核查房屋过户登记材料、买卖合同文本等关键凭证,明确指出合同签订时朱先生的爷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整个过户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
仲裁过程中,朱先生的叔叔提交了遗嘱及遗嘱见证人录像等材料,坚持主张当年房屋过户系虚假意思表示,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针对这一主张,冠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朱先生的爷爷作为房屋原产权人,自愿签订买卖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属于合法处分个人财产,该合同无论形式还是实质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订立时房屋产权已登记在朱先生名下,爷爷奶奶已不再拥有房屋处分权,遗嘱不具备否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证明力;此外,亲属间的房屋买卖未明确约定房款支付、房屋交付等细节,符合日常亲属间交易的常理,不能以此否定双方真实的交易意愿。
2024年5月,仲裁委员会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裁决驳回朱先生叔叔的全部仲裁请求。此案提醒大家,亲属间的房产交易需及时完善合同条款、留存完整交易凭证,同时遗嘱订立要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确保自身意愿合法有效,避免身后引发家庭财产纠纷。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