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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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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河北秦皇岛民间借贷纠纷案两审皆胜

2025-09-22 15:18:5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郑女士给河北秦皇岛原公司的借款,在公司更换领导后,被对方辩称为“合伙投资款”,难以讨回。为维权,郑女士委托北京冠领(海淀区)律师事务所。2025年6月,经过冠领律师两次胜诉代理,案涉公司最终被判需返还郑女士全部借款。

郑女士曾任职于河北秦皇岛可裕公司(化名),担任质量负责人。2021年9月,她向公司转账一笔款项,公司当日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明确该款项为“借款”。2022年11月郑女士辞职时,又与可裕公司领导签订协议,再次确认该款项为借款,并约定月利率1%的利息。

然而,可裕公司更换领导后却突然反悔,拒绝偿还本息,并提出主张:郑女士与原领导存在合伙关系,案涉款项为“合伙投资款”;还指认二者恶意串通,将投资款伪造成借款以逃避合伙清算、转嫁亏损。为此,郑女士委托冠领(海淀区)律所维权,律所指派王善洲律师代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重点固定三大关键证据:一是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清晰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可裕公司;二是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直接体现双方“借款”合意;三是郑女士辞职时与可裕公司签订的协议,时任领导的签字进一步确认了借贷关系及利息约定。随后,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面对可裕公司“合伙投资”“恶意串通”的抗辩,冠领律师逐一驳斥:其一,可裕公司所称“合伙关系”无充分证据支撑,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原领导亦当庭承认案涉款项为借款,而非投资款;其二,所谓“恶意串通”纯属无稽之谈,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郑女士与原领导存在串通行为,相反,《收据》《协议》等书面证据均能佐证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其三,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关系成立需具备“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本案中两项要件均已满足,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可裕公司向郑女士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6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可裕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判决书

判决书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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