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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0:14:24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初夏,广西贵港市的一位年轻母亲罗某在其表哥石某的引荐下,担任了石某负责的“惠时代”门店的跟单员一职。她的日常工作主要是根据店员的开单情况进行打单,并据此统计、计算店员的提成工资。
然而,到了2025年初,石某经营的“惠时代”门店因以扫码抽奖的方式诱导路人充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作为店员的罗某也被东莞警方以涉嫌盗窃罪为由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罗某的哥哥在得知妹妹被羁押的消息后,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梁海峡律师在接受律所的指派后,迅速介入辩护。
经查阅案卷材料,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矛盾点在于罗某是否具备构成盗窃罪所必需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随后,通过对罗某的工作性质、收入模式以及居家办公等细节的梳理,律师精准地锁定了辩护的核心要点:罗某仅为底层辅助人员,既无犯罪动机,也未实施犯罪行为,其正常劳动所得不应被机械地认定为赃款。
律师指出,盗窃罪的成立需严格符合《刑法》第264条的主客观要件,即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需实施秘密窃取行为,且除多次、入户等特殊情形外,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律师结合案情提出三重法律分析:
其一,罗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她的工作是根据表哥石某的安排,完成打单和统计提成任务,并领取固定工资。店铺的开单情况与她的个人收入无直接关联,因此她不具备窃取他人财物的动机。其所获得的工资是劳动的对价,而非违法所得。
其二,罗某在客观上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她长期在广西居家办公,未曾参与东莞店铺的实际运营,既没有接触被害人财物的机会,也未进行诱导扫码、转移资金等秘密窃取或转移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构成要件。
其三,本案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具体的盗窃数额。仅凭现有案卷材料,无法认定罗某存在盗窃金额,她所领取的固定工资亦不能等同于盗窃数额,不符合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罗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在首次会面时,罗某显得焦虑不安,她详尽地向律师叙述了自己的工作内容,并反复强调自己对店铺运营是否违法并不知情,更未曾料到自己会涉刑。此外,她还多次提到家中一岁多的女儿无人照看的情况。律师在安抚好她的情绪后,立即着手调取微信工作群记录和工资转账流水凭证。
随后,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附上了三份关键材料:1、石某的书面证言,证实罗某的工作内容;2、工资表,证明其稳定的收入模式;3、孩子的出生证明,佐证其不具备参与线下犯罪的条件。
经三次法律意见的沟通,律师最终凭借“无实行行为+无犯罪意图+无赃款关联”的逻辑链条,成功说服公安机关采纳其辩护意见。
2025年7月,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本案中,冠领律师的及时介入,使罗某得以返回家中继续照料年仅一岁多的女儿,从而避免了她的家庭因她长期被羁押而陷入困境。
撰稿人:许少清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