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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15:28:1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2020年12月,杜女士在健身房上空中瑜伽课时从吊绳上坠落,却无人理会,健身房事后也拒绝担责。近日,这起纠纷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从伤残鉴定入手,以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确定健身房主要责任,成功帮助杜女士提高索赔金额并获得精神损失抚慰金。
2019年,杜女士在北京星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花费4000元购买了一张健身卡。次年年底,杜女士去星源公司的健身房上空中瑜伽课,教练先辅导杜女士在瑜伽绳上做动作,而后又去辅导另一位学员。因吊绳长期使用无人清洗,摩擦力减小,导致杜女士突然从吊绳上坠落。事故发生后,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她只能忍痛自行呼叫救护车送至医院急救,此时仍无任何工作人员陪同。经检查,此次摔伤造成杜女士肩部脱臼及骨折,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及后续的健身活动。
杜女士认为自己受伤是星源公司对设备疏于管理和清洁造成的,他们应该对此次受伤负责,于是自行起诉向星源公司索赔。星源公司态度强硬,既拒绝承担责任,也拒绝道歉。杜女士无奈之下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吕海洋律师代理此案。吕律师了解事情始末后理清办案思路,她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受伤程度,再来确定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于是建议进行伤残鉴定。
起初,杜女士因认为自己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不愿花冤枉钱,故一直拒绝配合进行伤残鉴定,后来冠领律师坚持做鉴定,细致分析鉴定的好处,成功说服了杜女士。最终鉴定结果为10级伤残。冠领律师以此向星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星源公司辩称,他们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杜女士已健身多次,对于高空瑜伽风险应有足够认知,其既没有按照规定穿运动服和佩戴手套,又在对新动作还不熟练,趁教练去指导他人时擅自拍照,才导致手打划,失手坠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冠领律师据理反驳,《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星源公司作为健身房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来运动的人员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杜女士未佩戴手套进行空中瑜伽锻炼时,教练没有进行提醒和阻止;在杜女士学习新动作后还未从高空吊绳上安全降落时,教练转身指导其他人,皆表明星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在杜女士坠落后,工作人员在前台聊天,无人进行及时的救助,杜女士自行呼叫救护车后,也没有工作人员陪同就医,明显没有尽到救助义务。综上,星源公司对于杜女士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经过对救护车收费清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核,最终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星源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杜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十二万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案件结果出现了颠覆性反转,杜女士特地送来感谢信表达其对结果的满意和对律所和律师的感谢。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