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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8 09:20: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北京某区基层法院就赵先生申请认定母亲汪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判决支持了赵先生的全部请求。
赵先生的母亲汪女士出生于1926年,与丈夫育有四个子女,赵先生还有三个妹妹。2008年,赵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虽然自父亲去世以后,母亲的身体大不如前,但完全能够自理。直到2018年,年近百岁的汪女士被查出患有急性脑梗死等疾病,精神状态也变得不好,身边必须有人照顾。
赵先生的三个妹妹均已嫁人,距离母亲住所较远,照顾起来十分不便。其作为长兄,自愿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三位妹妹非常感激兄长的体谅,商量过后同意由赵先生作为汪女士的监护人,负责其饮食起居,并由赵先生处理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
虽然几人协商一致,但是大家完全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做个认证,也不清楚该如何提交材料,于是赵先生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在听完专业的分析与解答之后,赵先生非常满意并决定委托冠领律所代理本案,冠领律所指派石立莹律师办理。
在完全了解赵先生的情况后,石律师提出,本案可以分两个部分收集证据材料,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首先,收集认定汪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根据赵先生提供的汪女士当前的有关病历资料还不足以证明此事实,于是冠领律师又指导赵先生录下了相关视频,该视频显示汪女士无法回答他人询问的当前日期、国家领导人等基本问题,一直称要吃瓜。
其次,按照规定,赵先生想要担任汪女士的监护人,需要同胞兄弟姐妹同意。于是赵先生又让远在外地的两位妹妹出具了签字声明,另外一个妹妹同意随赵先生出庭。
准备好一切,冠领律师以赵先生的名义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法院认为赵先生作为汪女士的儿子,有权提出申请,因此决定立案审理。
法院审查了赵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根据汪女士的病历资料及客观身体、精神状态情况,其已经丧失对自身利益相关实务的辨认与处理能力,应当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汪女士的配偶已经于2008年去世,现在其子赵先生提出申请担任汪女士的监护人,其他子女亦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汪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先生为汪女士的监护人。赵先生的全部请求均得以实现。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