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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普陀区定金合同纠纷案胜诉

2022-11-30 17:45:0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

  何先生夫妇准备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屋,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前交付了十万元定金,后因买卖的房屋存在分歧,准备按照《定金合同》约定退款,却被房产公司以合同补充条款拒绝。近日,这起合同纠纷在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从格式条款入手,立足公平原则,成功替委托人挽回十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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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何先生和王女士在上海看中了青宇公司出售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定金合同》,约定支付十万元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合同第七条约定,若双方因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预售合同,青宇公司全额返还定金。后来何先生夫妇因认为预售合同存在诸多不公平之处,便多次联系销售人员表示拒绝签订该合同,要求退还定金,均遭到了拒绝。2021年,何先生夫妇再一次联系销售人员时,他要求两人写下退款申请,并表示必须把其中的退款理由从不能接受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改为家庭原因,否则不能通过,两人照做了,但仍未有效果。何先生夫妇最终只能选择通过法律的手段挽回损失。

  何先生夫妇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选择来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宋振宇律师承办了此案。经过一番交谈以及对于合同的阅览,冠领律师迅速理清了案件焦点,形成了清晰的办案思路。他指导两位委托人搜集证据,并细心研究合同,找到突破口,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青宇公司返还十万元定金。

  庭审中,青宇公司辩称,何先生夫妇无法依据合同中的第七条约定要求全额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的补充条款删除了第七条的约定。另外,根据何先生夫妇签订的退款申请可知,他们拒绝签约并非是无法就预售合同达成一致,而是源于自身家庭原因,系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构成单方违约,不应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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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青宇公司的观点,冠领律师据理反驳,首先,退款申请关于家庭原因的退款理由是为了尽快通过申请,在销售人员指导下填写。其次,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是格式条款,出具格式条款的一方理应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对与签约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说明和提示。青宇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人,规定的内容明显不利于购房者,而且还用了明显小于主合同字体的字,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故主张该合同条款无效。根据定金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双方对于预售合同存在分歧,便可以退还定金,符合购房者的合理期待。故青宇公司应全额返还定金。

  经法院查明,青宇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对何先生和王女士尽到了提示和注意义务,因此支持了冠领律师的观点,确定该补充条款无效。因何先生和王女士并无恶意磋商的行为,最终判决青宇公司按照定金合同全额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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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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