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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18:19:56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字体: [ 大 中 小]
代位析产诉讼的成立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在实际法律情景中,提起代位析产之诉能否成立受个案差异影响颇多。不久前,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了一起因离婚分割财产引发的代位析产纠纷案。经法院审理,该案近日已顺利结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委托人魏凯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张梅和魏凯原是夫妻关系,但婚后二人摩擦不断,感情渐淡,最终不得不离婚。因无法继续生活而选择结束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但张梅和魏凯两人的矛盾却并没有因离婚而结束。由于两人在离婚时没有将财产妥善分割,导致离婚后张梅多次因不满财产归属问题起诉魏凯。
张梅认为,二人离婚后,魏凯应依据此前的生效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因财产不足暂时无法执行。2022年初,张梅提出:魏凯名下原本有一辆汽车,魏凯再婚后,将该车过户到了现任妻子名下。但该车应当作为魏凯的个人财产,折现用以偿付对前妻的债务。于是张梅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将魏凯和魏凯现任的妻子李梦告上法庭。
得知被起诉的消息后,魏凯和李梦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沟通,冠领樊青岳律师正式代二人应诉。通过魏凯二人的讲述,樊律师发现本案的诉讼落脚点主要集中在“析产”上,为帮助委托人保住财产,樊律师全方位协助魏凯等人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做足应诉准备。
庭审中,针对张梅的诉讼请求,樊青岳律师明确指出: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执行人就生效债权文书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了执行程序;2.除该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3.财产共有人未达成分割协议或者未提起析产诉讼对共有财产分割。
当上述条件都满足时,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12条规定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由此可知,债权人申请代位析产的最重要前提应是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已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张梅代位主张析产的涉案车辆并未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代位析产条件,即张梅的起诉条件不成就,应当驳回起诉。
经审理查明,法院最终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主张,裁定驳回张梅的起诉。
婚姻生活充满未知,一旦曲终情散,离婚过程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曾经的爱人对簿公堂是对双方的又一次伤害,此时选择借助法律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面对纠纷时的最佳选择。(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子琪
审核人:张冠彬